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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林、陈祖培走私大熊猫皮案
被告人:陈永林,男, 2 4岁,广东省宝安县人, 1987年 9月 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祖培,男, 2 7岁,广东省宝安县人, 1987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永林、陈祖培,因走私大熊猫皮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1987年11月 3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 11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
1986年12月间,被告人陈永林、陈祖培合资购买 “宝安 54013”号机船一艘。 1987年 1月12日,陈永林依约前往深圳与香港走私分子陈耀福(在逃)会晤。陈耀福委托陈永林偷运珍稀动物皮 1张到香港。陈永林表示同意。当日,陈永林将陈耀福之托告知陈祖培,陈祖培亦表示同意。当日晚 9时许,陈永林与陈祖培依约前往深圳湾大酒店会见陈耀福。经密谋,双方商定交接私货时间、地点。 1月13日中午,陈耀福在深圳蛇口将 1张熊猫皮装在尼龙袋内,交给陈永林和陈祖培。陈永林指使陈祖培将尼龙袋藏于机船的夹层暗仓内。随之,两人驾船避开海关监督,非法从珠江口偷运出境。当船行至大铲岛附近海面时,被广州海关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查获的赃物等证实,被告人陈永林、陈祖培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永林、陈祖培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将珍稀动物大熊猫皮,偷运出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走私罪。大熊猫是十分珍贵稀少的野生动物。被告人明知熊猫皮不能出口,竟偷运出境,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从严惩处。陈永林、陈祖培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获的大熊猫皮和被告人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1987年1 1月2 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永林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陈祖培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查获陈永林、陈祖培走私的熊猫皮 1张和走私工具 “宝安 5 4 0 1 3 ”号机船 1艘,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永林、陈祖培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