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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4年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周强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4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4年3月1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
各位代表: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3年主要工作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016件,审结9716件,比2012年分别上升3.2%和1.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21.7万件,审结、执结1294.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7.4%和4.4%。通过充分履行职能,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5.4万件,判处罪犯115.8万人。依法严惩煽动分裂国家、暴力恐怖袭击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严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爆炸、强奸、拐卖妇女儿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25万件,判处罪犯32.5万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指导意见,依法惩治性侵儿童犯罪和危害校园安全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发布关于办理盗窃、敲诈勒索、抢夺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审结侵犯财产犯罪案件30.3万件,判处罪犯39.8万人。发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指导地方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依法惩治破坏社会秩序犯罪。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打击利用网络造谣传谣的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依法惩治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合法权益。明确“醉驾”的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9万件。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审结毒品犯罪案件9.5万件,判处罪犯9.9万人。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做好死刑复核工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依法惩治经济犯罪、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等指导意见,各级法院审结传销、走私、洗钱、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内幕交易、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5万件,判处罪犯6.9万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惩治腐败中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万件,判处罪犯3.1万人,其中包括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等一批大案要案,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和污染环境犯罪。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审结相关案件2082件,判处罪犯2647人。发布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加大惩处污染环境犯罪力度。公布王长兵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犯罪以及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污染环境犯罪等典型案例,有力震慑犯罪分子。
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尊重和保障人权,恪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加强与律师协会的沟通,高度重视律协、律师反映的问题,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以坚决果断的态度依法纠正“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等一批重大冤假错案,从错案中深刻汲取教训,强化证据审查,发挥庭审功能,与公安、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合法自愿原则,规范司法调解,各级法院通过调解和撤诉方式处理案件479.8万件。依法支持仲裁机构发挥作用,执结仲裁裁决13.3万件。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大诉前调解力度,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指导、支持人民调解,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诉前,促进社会和谐。
二、依法审理经济领域各类案件,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商事审判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稳中求进提供司法保障,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95.7万件。发布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规范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各级法院审结企业破产案件1998件。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和出口信用保险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审结保险、证券、票据等金融纠纷案件71.4万件。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应对,认真研究服务实体经济、民间借贷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依法保护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制裁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0万件。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典型案例,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形象。
加强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海事海商审判工作和司法交流合作。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涉外商事案件5364件,涉港澳台案件1.5万件,海事海商案件1.1万件。妥善审理海洋污染和资源开发等案件,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高度重视涉港澳台、涉侨案件审判工作,维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和有关国家的司法交流与合作,推动在台湾举办第二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办理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裁判认可等国际、区际司法协助案件1.3万件。
三、坚持司法为民,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55.4万件。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和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等指导意见,各级法院审结涉及人身损害、劳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等案件53.7万件。高度关注“三农”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审结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20.3万件。高度重视保护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合法权益,审结婚姻家庭、抚养继承案件161.2万件,促进家庭和谐。审结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案件2464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美丽中国建设。高度重视涉军维权工作,依法审理涉军案件,健全涉军案件审判机构和工作制度,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2.1万件。妥善审理社会关注的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依法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支持地方改善环境、发展经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等工作,促进化解行政纠纷。及时向行政机关反馈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会同司法部出台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保障困难群众依法行使赔偿请求权。发布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确保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透明。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045件,决定赔偿金额8735.2万元。
依法解决涉诉信访群众诉求。强化群众观念,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坚持重心下移,不断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督导合议庭,带案下访,促进问题就地解决。各级法院共接待群众来访53.9万人次,同比下降10.2%。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完善“诉访分离”和案件终结机制,推动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加强审判监督,保障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1.6万件,依法提起再审3万件,对原判确有错误或因其他法定事由改判7415件,占生效裁判的0.09%。
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298.9万件,执结271.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4%和10.2%,其中执结涉机关单位执行积案2.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256亿元。去年底开展了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执结案件3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1.4亿元。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行公开曝光;在中央文明办和公安部、国资委、工商总局、银监会、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的支持下,对7.2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约20%的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履行了义务。全面推进与金融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协助执行部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整合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创新执行拍卖模式,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降低拍卖成本,提高债权清偿率。
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因地制宜推进诉讼引导、预约立案、电子送达、巡回办案、远程视频开庭等工作,加强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建设,努力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环节消除群众诉讼障碍。推进人民法庭建设,方便群众就近诉讼。加强风险提示、判后答疑等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简易案件,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各级法院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1.9亿元。
四、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加大庭审公开力度。积极推进阳光司法,全面客观公开案件事实、定案证据以及诉辩观点、判决理由,增进群众对司法裁判的了解和理解,彰显法治的文明和尊严。建成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各级法院直播案件庭审4.5万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种媒体直播社会关注案件庭审情况,济南中院通过微博全程直播薄熙来案庭审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加快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出台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建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3858份,地方各级法院上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164.6万份,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宣传法律知识、引领社会风尚、规范公众行为、树立正确导向的功能,传递法治正能量,同时促进法官提高业务素质和司法水平。
创新司法公开形式。加强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全面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公开,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建设,开通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建成“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开审判执行信息,方便群众通过新媒体了解法院工作。开展主题开放日等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未成年人等走进法院、走近法官,零距离感受法院工作。
加强司法公开技术支撑。制定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推进全国法院信息网络“天平工程”建设,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建设科技法庭,推进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信息管理中心,推进四级法院司法信息资源整合利用,为深化司法公开提供科技保障。
五、推进司法改革,强化监督指导,提升司法水平
改革审判工作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配合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简易处理程序。指导设立专业法庭,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支持珠海横琴、深圳前海等地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新的法院工作模式。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制定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促进量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推进司法民主,畅通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监督审判工作渠道,各级法院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69.5万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73.2%。启动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增加选任人民陪审员3.8万人。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和流程,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认真落实审议意见,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健康发展。
加强监督指导和审判管理。制定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意见,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司法解释制定和清理工作,发布司法解释28件,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功能,促进改革发展,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发布14个指导性案例,统一同类案件裁判标准。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和审限管理,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严格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各类案件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为91.1%,二审后达到98.6%。
六、坚持从严管理,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坚持开门搞活动,通过深入基层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公开曝光违纪案件,坚决查纠法院系统存在的“四风”问题。紧紧围绕立案、审判、执行等方面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制定31项整改措施,取得阶段性成效。
加强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开展司法廉洁集中教育活动,通报上海高院4名法官违纪违法等案件查处情况,以反面典型加强警示教育。出台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意见,坚持对法院队伍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颁布“十个不准”,对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行专项检查。对违规配置使用公车开展专项治理,清理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兼职。积极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制度约束,健全“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查究”的监督防线。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切实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查处咨询委员会原秘书长刘涌涉嫌受贿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法院共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381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01人。
提高法院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始终保持政治坚定。推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完善法官招录和遴选机制。从法学院校和律师队伍中选拔高层次人才,改善队伍结构。培训新任中级、基层法院院长365人次,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51万人次。选派优秀法官赴中西部12个省区市巡回授课,继续开展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培训,加强对西藏、青海、新疆等地法院的援助。发挥宋鱼水、陈燕萍、詹红荔、翟树全等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激励广大法官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各级法院共有430个集体、451名个人受到中央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七、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配合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认真听取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加强司法解释备案和清理工作,废止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558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最高人民法院认真研究代表审议意见,逐条整改落实。加强与代表的日常联络,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开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网络沟通平台,邀请代表、委员参加视察、调研、旁听庭审等活动,走访部分代表,当面听取意见。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189件,不断改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
认真接受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主动向政协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办理全国政协委员提案84件。通过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联合开展重大课题研究等方式,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联系沟通。
积极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认真对待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健全民意沟通机制,完善基层联系点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开设“院长信箱”和“给大法官留言”专栏,认真办理群众来信,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第二届42名特约监督员,主动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进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以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各界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有的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损害了有关当事人利益和司法公信力。二是一些法院仍然存在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方面还有差距。三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机制还有待健全。四是一些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五是少数干警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严重,司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对当事人冷硬横推、吃拿卡要,有的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群众反映强烈。六是随着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人民法院办案压力越来越大,部分法院案多人少、人员流失、法官断层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一些西部、边远、民族地区法院工作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等等。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切实采取措施,努力予以解决。
2014年工作安排
今年,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切实做好执法办案等各项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惩昆明“3.01”暴力恐怖袭击群众等一切暴力恐怖犯罪,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严惩破坏军事设施等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大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力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促进建设廉洁政治。严格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二是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项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改革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等案件的审理,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的保护,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依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推进。高度重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医疗、食品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妥善化解相关矛盾纠纷。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应对,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依法制定司法解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加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进一步破解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决不让老百姓打不起官司,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强化监督指导,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让当事人无论胜诉败诉都明明白白。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保护无辜者不受追究。更加自觉地接受各方面监督,以监督促公正。
四是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各项改革,制定、实施《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解决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问题。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统一量刑标准。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及东中部14个省区市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依法全部上网公布,其他省区法院3年内全部实现这一目标。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加大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力度,确保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完善申请再审和申诉立案受理制度,严格涉诉信访终结程序,积极开展网上信访、巡回接访、带案下访等工作,妥善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和资源环境审判机构建设。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认真研究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方案,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和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五是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信仰法治、坚守法治、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大力加强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加强对地方法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持之以恒改进司法作风,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决整治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等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倒查、有责必究。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行为,坚决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
六是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审级监督,取消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加强对下指导,帮助基层提高司法水平。大力推行法官逐级遴选工作,拓展基层法官职业发展空间。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在政策待遇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努力解决基层法官断层、人员流失等问题和困难,关心基层法官身心健康,加大对西部、边远、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法院建设支持力度,加强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不断改善基层司法条件和环境。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审判信息数据分析,更好地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各位代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责任重大,使命神圣。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本次大会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扎实工作,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攻坚克难,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一:
部分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审结、执结1294.7万件: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2013年审结、执结各类案件的总数(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各类案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1059752件,占结案总数的8.19%;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8155912件,占63%;行政案件156538件,占1.21%;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16287件,占0.90%;国家赔偿案件2045件,占0.02%;执结执行案件2717763件,占20.99%;减刑、假释案件655866件,占5.07%;其他案件82470件,占0.62%。
2.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中共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由济南中院于2013年8月22日至26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9月22日一审宣判。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薄熙来提出上诉,山东高院经审理,于10月25日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由北京市二中院于2013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7月8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志军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刘志军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北京高院经复核,于8月29日裁定核准一审判决。
4.王长兵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一。湖北省宜昌中院一审、湖北高院二审认定,2009年3月15日,被告人王长兵指使他人将购买的工业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香精等原料勾兑成6000余千克“白酒”。王长兵及被告人覃长芬共销售该批“白酒”3448千克。当地众多居民饮用该“白酒”后中毒,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1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2004年以来,王长兵生产食用酒精勾兑的“白酒”,冒充苞谷酒,销售金额185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长兵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9万元。
5.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污染环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之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盐城中院二审认定,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系缓刑考验期间犯罪,与其前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6.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指浙江高院再审纠正的一起刑事错案。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均为安徽省歙县农民。2004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两人驾驶一辆货车去上海,途中搭载女青年王某,张辉起奸淫王某的邪念,在其叔张高平的帮助下对王某实施强奸,并掐王某颈部致其死亡。遂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宣判后,二人提出上诉。2004年10月19日,浙江高院二审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服刑期间,张辉、张高平及其亲属委托律师提出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申诉进行复查,于2013年2月6日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再审查明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疑点,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3月26日,依法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其后,张辉、张高平获得国家赔偿和补偿救助。
7.枫桥经验: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批示要求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50年来,浙江枫桥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基本理念,紧紧围绕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主题,不断丰富和发展“枫桥经验”,是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成为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
8.行政案件协调: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在坚持合法性查的基础上,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组织当事人协商、沟通,力促当事人达成合意,解决行政争议。
9.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
10.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是将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建立健全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诉信访事项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涉诉信访终结办法。
11.诉访分离:主要做法是根据群众来信来访内容,将其中具有起诉、上诉、申诉与申请再审内容,属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归为“诉”的范畴,将其他情形归为“访”的范畴,分别采取不同的工作模式和方法加以解决,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提高涉诉信访工作成效。
12.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执行活动,重点针对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相关案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制裁拒不执行或者规避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6种情形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通过向社会公布、向相关单位通报其个人信息和拒不履行的情况等方式,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的一项制度。
14.“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人民法院通过与公安、国土、住建、金融、税务、工商、证券、交通等协助执行单位合作,以网络化方式实现数据交换,查找被执行人去处,并查询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联动机制。该机制改变了传统的执行人员逐一到协助执行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效率低下,查询覆盖面有限等状况,提高了执行效率。
15.反规避执行:为解决一些当事人规避执行的问题,人民法院采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等手段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对规避执行的当事人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执行指挥中心:指在法院内部及法院与协助执行单位之间建立的以信息化执行联动机制为核心的执行指挥系统。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可以实现执行信息共享,相互协助查询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该系统还具有远程指挥、快速反应、信息公开、流程管理等功能。
17.小额速裁程序:对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争议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实行快审快结的审判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18.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http://tvts.chinacourt.org)于2013年12月11日正式开通。各级法院均可通过该平台在网上直播案件庭审,公众通过该网足不出户就可以观看案件庭审现场情况或查看以往庭审实况。
19.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是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于2013年7月1日开通,发布全国法院依法可以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公众可以登录查询。
20.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汇集了2365家法院的官方微博(截至2014年2月底),设置了新闻、视频、网上办事厅等栏目,便于网民浏览新闻、观看视频、网上监督、反映问题,为网民查找法院微博提供一站式服务。
21.天平工程:“国家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工程”的简称。指最高人民法院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各级法院协同建设的电子政务工程,包括制定规范化标准,开发应用软件,完善网络和存储环境,提供庭审支持、门户监管、系统安全等保障措施,建设全国统一的司法数据库等。
22.信息管理中心:为加强对各级法院司法审判信息的管理和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信息管理中心。通过整合、挖掘各级法院司法审判、司法人事、司法行政等数据资源,实现审判业务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庭审音视频信息的实时调度、管理和展现,实现大要案庭审观摩、远程执行指挥、远程信访、远程庭审、融合通讯等业务应用。
23.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点是,合理界定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实现审判权的科学规范运行。
24.量刑规范化:为实现量刑公开公正,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按照统一的量刑尺度和方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规范刑罚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各级法院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25.减刑:指依照《刑法》第7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按照法定程序适当减少其刑期的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
26.假释:指依照《刑法》第81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附条件提前予以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
27.暂予监外执行: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三种情形之一的,经法定程序决定或者批准后,暂不收监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余刑在3个月以下留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于因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而暂予监外执行的,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8.服判息诉率: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诉的案件数与结案总数之比。
29.十个不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各级法院及干警的行为禁令,包括: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及支付凭证;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不准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月饼等年货节礼,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华铺张举办庆典、晚会等活动;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者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动;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
30.司法巡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情况开展巡回检查。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对各高级法院的第二轮司法巡查工作,目前已完成对重庆、山西、湖南、内蒙古4个高院的司法巡查工作。各高、中级法院分别对198个中级法院、1060个基层法院开展了司法巡查。
31.审务督察:指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32.五个严禁:指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司法廉洁于2009年发布的五条禁令。具体内容为: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33.宋鱼水、陈燕萍、詹红荔、翟树全:是人民法院系统的先进典型。宋鱼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2013年10月当选为全国妇联兼职副主席。多年来一直在基层法院从事民商事、知识产权等案件审判工作,高质量地审理案件1700案件。2005年被中宣部列为全国重大典型,被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作为“时代先锋”推向全国。陈燕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1996年,她主动要求从法院机关到人民法庭工作,一干就是15年,办理的3000多件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2010年,她被中宣部列为全国重大典型,被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詹红荔,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少年审判庭庭长。詹红荔从事法院工作30年(在少年审判庭工作11年),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00余件,涉及1300余人,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并积极推动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和新生少年融入社会机制。2011年,她被中宣部列为全国重大典型,2013年被评为“全国道德模范”。翟树全,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哈拉海人民法庭副庭长。自1989年参加法院工作以来,他始终工作在条件艰苦的农村法庭,审结民商事案件3100余件,无一错案、无一超审限、无一上访、无一矛盾激化,调撤率达91%以上,当选2012年度十大法治人物。2013年,被中组部、中宣部确定为“最美基层干部”。
34.抗诉案件:抗诉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一项诉讼监督制度。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案件8007件,其中维持原判2687件,改判1759件,发回重审655件,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2906件。“两院”工作报告及附件中抗诉案件数字不一致,主要是因为:(1)报告口径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的是提出抗诉案件情况,包括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抗诉案件情况。(2)统计范围不同。有些案件检察机关在法院决定再审前撤回了抗诉;有些案件法院正在二审或再审审理中;有些案件法院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同时已决定再审,不作为抗诉案件统计,但检察机关作为抗诉案件统计。
35.特约监督员:指最高人民法院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基层群众中聘请的对审判、执行以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的人员。
36.知识产权法院:是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的专门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统一同类案件法律适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人民法院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如何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