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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7 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肖扬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积极评价和肯定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进一步发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推进司法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审判监督,提高队伍素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7年3月1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一、2006年工作回顾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遵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出的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审判、执行和监督指导工作取得了新成绩。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3668件,结案数同比上升14.77%。其中,审结刑事案件405件;审结民事案件673件,诉讼标的额151亿元;审结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318件;协调和督办跨地区民事执行案件213件;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2059件。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司法解释12件,发布司法指导性文件36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5007件,结案数同比上升2.07%。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01379件,判处罪犯889042人;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382407件,诉讼标的额6827.8亿元;审结一审行政案件95052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323件,涉及赔偿金额3484万元;办理执行案件2149625件,执行到位金额3455.8亿元;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97468件。审判质量稳步提高,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占89.72%,上诉的占10.28%。审判效率进一步提高,一审案件在法定审理期限内结案的占95.19%。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调整工作部署,探索新的思路,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努力提供司法保障,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依法惩罚刑事犯罪,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社会治安形势,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全国法院共审结爆炸、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案件245254件,判处罪犯340715人。依法加大惩治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力度,共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案件23733件。其中,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案件359件,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案件8310件。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825人,地厅级92人,省部级9人。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审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走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案件16679件,判处罪犯22944人。依法惩罚各种毒品犯罪,共审结制造、贩卖毒品等案件31582件,判处罪犯37256人。依法惩罚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共审结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277件,判处罪犯3508人。在全部罪犯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的153724人。
完善死刑核准制度。为保证今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从思想、制度、组织和物质装备等方面作了充分准备。进一步完善了死刑案件一审、二审和核准工作制度;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现了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审判力量,连续举办两期全国刑事审判法官培训班;利用多种形式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思想认识,坚决执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确保刑事案件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注意总结审判经验和教训,针对各地办理刑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规范办案人员的审判行为,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保证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共为17221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坚决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共依法宣告1713名刑事被告人无罪;依法保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探索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办法。据开展工作试点的10个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全年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24万元,努力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加强犯罪预防工作,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创建活动,促进打击、防范、教育、管理、改造等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各级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83697名失足青少年及时得到矫治。推行减刑、假释裁前公示和听证制度,依法办理减刑429852人,假释20254人,促进罪犯改过自新。
(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社会转型期民事案件的特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案件1159437件;审结权属、侵权纠纷案件986082件,其中,相邻纠纷案件1427件;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79637件,诉讼标的额31.89亿元。
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化解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利益纷争,及时消除影响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共审结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产权转让等纠纷案件4755件;审结金融纠纷案件717526件;审结各类合同纠纷案件2236888件,诉讼标的额4757亿元。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共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4056件,诉讼标的额27.1亿元。其中,审结著作权侵权案件5751件,商标侵权案件2378件,专利侵权案件322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88件。
加强海事海商审判工作。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和海运经济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海事审判制度,规范诉讼程序。各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法律和已参加的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审结海事海商案件7375件,诉讼标的额44.45亿元。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还加强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共审结各类涉外和涉港、涉澳、涉台案件23313件,同比上升16.39%。
确立司法调解工作新目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司法原则,以定纷止争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一审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到55.06%。
(三)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涉及城市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农民权益、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行政案件的审理。对应当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判决撤销,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全国法院共撤销、变更、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14250件;对应当支持的行政行为,依法判决支持,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37360件。
依法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允许原告撤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决定,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允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在全部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的32146件,占总数的33.82%,同比上升12.13%。各级人民法院还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帮助有关行政机关改进行政执法,完善社会管理。
(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上半年组织全国法院开展了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通过充实执行力量,摸清积案底数,逐案分析原因,创新执行方法,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共执结78万件积案,执行到位金额2160亿元。
认真开展执行工作专项整改。针对一些法院存在的执行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基础上,于去年底又组织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执行工作专项整改活动,依法依纪追究85名违法违纪执行人员的责任。
继续推进执行工作制度建设。制定关于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办理执行案件期限的规定,强化执行公开,解决消极执行问题;严格执行条件,解决暂缓、中止、终结执行和查封案外人财产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执行管理,解决委托拍卖、委托执行、执行款物管理和执行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由中央主管部门牵头,分别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领导协调机制、典型事例通报制度和目标考核机制。完成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和试点,并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运行,为建立国家执行联动机制打下良好基础。
(五)完善再审工作机制,依法支持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把再审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是努力提高审判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二是依法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申诉权利,畅通涉诉信访渠道,建立教育引导群众、支持合理诉求、依法纠正错案相统一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三是充实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力量,加强对下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四是建立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协调机制,督促重大涉诉信访事项的办理。经过努力,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总量下降,集体访、初访、越级访均呈现下降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办理的涉诉信访件同比下降4.7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涉诉信访件同比下降11.18%。
认真审理再审案件。对申诉、申请再审理由充分、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诉和申请再审无理的,在驳回再审请求的同时进行判后答疑,最大限度地止争息访。各级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再审案件48286件,审结47270件,改判15568件。其中,依法受理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10918件,审结10715件,改判2798件。
(六)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人民法庭的立案管理、巡回办案、诉讼调解和适用简易程序等工作均已形成制度性规定;改革了审判委员会工作方式、表决机制、委员任职资格;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继续探索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基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机制;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共有48211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339965件。
完善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努力改进和完善便民诉讼措施,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制度,有6520个人民法庭具备直接立案条件,解决偏远地区当事人申请立案不便问题;有328个中级人民法院和2307个基层人民法院建立了“一站式”立案大厅,为当事人免费提供诉讼指南;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直接到当事人所在地或案发地开庭审理案件,方便群众参加诉讼;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达38.87%,民事案件达71.26%;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全年救助282581人次,缓、减、免交诉讼费12.11亿元。
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同时规定重要司法解释出台前,要通过互联网等媒体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所有司法解释严格按照《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环境污染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等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分别制定了重要司法解释;就如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分别发布了司法指导性文件;就加强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交流与合作,签署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相关文件;就涉外案件逐年增多的情况,制定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双边和多边协定开展司法协助2798件次。
(七)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加强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广泛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为民意识,把明荣知耻的思想融入司法实践,不断加强法官队伍的审判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涌现出一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好法院、好法官,全年共有445个集体和489名个人受到中央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宋鱼水、金桂兰等先进典型的优秀事迹在社会上广为传颂。
加强法官队伍业务建设。开展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培训活动,修订《法官培训条例》,制定《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鼓励、支持法官参加更高的法学学历或学位教育,组织支援西部讲师团培训西部法院法官。全国法院各级培训机构共培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23万余人次。健全法官选用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从下级法院、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律师队伍中选调、招录100多名优秀人才从事审判工作,同时,选派多名法官到地方挂职锻炼。
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一是协助地方党委选好配强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努力把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法律业务、清正廉洁、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二是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重点,强化领导干部的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职责;三是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教育领导干部不断提高反腐防变的能力和自觉性;四是不断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
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行为规范》,从立案、审判、监督和执行四个方面入手,从最容易发生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实体权利的环节和最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岗位入手,规范法官审判行为,约束法官业外活动。针对一些法院忽视司法管理,导致权责分离、制约不够、效率不高的现象,加大了规范司法管理行为的力度,逐步建立法院内部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
认真落实违法违纪审判责任追究制度。通过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从中发现违法审判线索,加大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行为的力度,共查处违法违纪人员292人,其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09人。
坚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全国法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的情况,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法官法执法检查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241件。主动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健全了新闻发布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立即组织全国法院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为今年正式实施监督法做了充分准备。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帮助的结果,也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重视、关心、支持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诚挚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裁判不公;有的案件办案周期长,超过法定审理期限;有的案件执行不力,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调节经济关系,实现案结事了的水平不高;二是有的法官缺乏职业道德,审判作风差,司法行为不规范,偏听偏信,主观断案;三是极少数法官和法院领导干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外,大部分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中西部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短缺问题依然较为严重。
对于以上问题和困难,最高人民法院负有指导不够、监督不力、协管不到位的责任。我们必须紧紧依靠党的坚强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支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二、2007年工作安排
今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坚持司法公正为立足点,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和监督职能,为实现我国在重要战略机遇期的顺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依法严厉惩罚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把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依法严厉惩罚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使命,依法严厉惩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同时,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完善死刑案件核准程序和裁判标准,确保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依法顺利实施;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依法保障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健全重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推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便审判制度;依法扩大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司法建议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确保当事人诉权依法得到有效保障,确保当事人获得公正裁判,确保有利于社会和谐的行为得到司法裁判认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社区邻里纠纷案件、涉农案件、涉军案件、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损害残疾人权益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依法审理环境侵权案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案件、金融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涉侨案件、涉外案件和涉港、涉澳、涉台案件,维护公平竞争、合法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既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依法促进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特别是依法处理群体性行政争议,防止和避免因工作方法不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强化执行措施,完善执行机制。运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执行信息全程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努力提高执结率,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着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正确行使。按照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法官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力度,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廉洁。
要完善法院内部监督制约体系,依法完善二审对一审的审级监督,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督,探索建立科学的再审工作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不断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惩戒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加强对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章不循、违法乱纪的,坚决严肃处理,决不护短,决不手软。
要以贯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为契机,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充分尊重和主动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在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人事任免等具体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听取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工作,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制度,增加司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三,进一步制定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益。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此,审判工作必须依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地支持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从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各个环节完善方便当事人的工作机制。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方便当事人诉讼;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提高诉讼效率;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新模式;探索行政案件依法审理的新办法;落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推行裁判文书公开查阅制度;尊重律师的诉讼地位,确保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正当权利;认真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坚决纠正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乱收费问题;高度关注经济困难群体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积极推进涉诉信访信息化建设,方便群众进行网上信访和查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全面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对人民法院自身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为推进各项审判工作提供更好的组织、制度和后勤保障。
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实践活动,进一步明确司法指导思想,端正司法理念,改进审判作风,确保司法廉洁;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强化法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选任机制;继续宣传和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示范作用,弘扬司法正气。
稳妥推进包括诉讼制度、审判组织、司法管理在内的各项改革,确保人民法院改革做到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取得成效。为统一裁判标准,继续加强和改进司法解释工作,着力探索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商请有关部门逐步解决法官编制不足和人才流失问题。在经费物质保障方面,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向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人民法庭倾斜,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一: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死刑案件核准:是指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和裁定,依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审查核准的制度,旨在保证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和正确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2.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法律规定,在案件审判的全过程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人权、提高死刑第二审案件质量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对刑事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
3.被害人救助:是指对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未能获得犯罪分子的赔偿及其他方面的补偿时,由有关方面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其解决暂时生活、医疗困难的一种措施。它是一种抚慰性、救济性的以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的经济资助。
4.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人民法院确立的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民事司法手段与民事司法目标的高度和谐统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就是通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当事人自愿作出让步,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当事人不愿让步,或者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判决。“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就是强调调解和裁判都是人民法院调处民事纠纷、定纷止争的手段,其目标都是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
5.国家执行联动机制: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而探索和推动的一项工作机制,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税务、工商、海关、金融、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严格限制其市场交易行为、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活动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6.判后答疑:是人民法院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裁定内容以及从法律上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针对当事人就认定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的疑问,采取由原承办法官进行当面口头解答的一种司法便民措施。
7.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时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又分为民事简易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8.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实践中,各地实行流动办案,创造了许多好的巡回审判方式,人民群众形象地称之为“草原法庭”、“马背法庭”、“海上法庭”、“田间法庭”。
9.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确立的准确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一方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坚持依法严厉惩罚。另一方面,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10.被告人认罪案件简便审判:是为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对某些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前提下,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并对作有罪供述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从而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
11.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是人民法院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审判公开程度,而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信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告知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一种工作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