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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3年3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王胜俊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五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3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深化司法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3年3月1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王胜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
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做好审判工作,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进步,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推进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0 773件,审结49 863件,分别比前五年上升174%和191%,审限内结案率82.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610.5万件,审结、执结5525.9万件,结案标的额8.17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9.3%、29.8%和47.1%,审限内结案率98.8%。
一、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14.1万件,判处罪犯523. 5万人,同比分别上升22.3%和25.5%。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案件135.7万件,判处罪犯185.8万人;审结拉萨“3·14”事件和乌鲁木齐“7·5”事件所涉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等重大案件,有力打击分裂势力、恐怖势力和暴力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犯罪,审结生产销售问题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有毒有害食品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等犯罪案件1.4万件,判处罪犯2万余人;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审结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6283件,判处罪犯8239人;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6.6万件,判处罪犯6.6万人;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3.8万件,判处罪犯14.3万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净化网络环境;打击制售假币、集资诈骗、商业贿赂等犯罪,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审慎做好死刑案件审判工作,严把死刑复核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加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建立轻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区矫正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妥善审理经济领域各类案件,依法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做好商事审判工作。审结一审商事案件1630.7万件,同比上升42.6%。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审判工作带来的新挑战,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审结金融纠纷案件280.8万件,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审结企业兼并、改制、破产、强制清算、股权转让等案件5万余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审结民间借贷案件292.4万件,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妥善审理中小型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各类案件,依法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权益生计。
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7.8万件,同比上升284.2%。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透明度,定期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年度报告和典型案例。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加强对专利技术、驰名商标的保护。依法审理涉及工业设计、网络作品、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案件,促进文化产业事业健康发展。
做好涉外商事、海事海商和涉港澳台案件审判工作。审结一审涉外商事和海事海商案件10.6万件、涉港澳台案件6.5万件,同比分别上升64.2%和46.4%。优化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管辖布局,完善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制度。依法审理外商投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等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司法交流合作,举办“首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协助调查取证2.9万件。
三、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妥善审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474.9万件,同比上升37.8%。注重依法保障民生,审结人身损害、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物业服务等案件232.9万件,同比上升104.2%;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审结婚姻、家庭、继承案件738.7万件,同比上升24.5%;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惩处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坑农害农行为,审结农资及农产品买卖、农村土地承包、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涉“三农”案件113.5万件,同比上升51.9%;妥善审理涉军案件,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维护行政相对人与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审结一审行政案件62.4万件,同比上升32.4%;审结国家赔偿案件8684件,决定赔偿金额2.18亿元。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等工作,集中开展行政申诉案件复查活动,努力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健全国家赔偿工作机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确保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尽快实现。
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理执行案件1219.6万件,执结1203.9万件,同比分别上升9.8%和11.5%。健全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本辖区执行工作体制,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执行流程管理、公开听证、异议复议等制度,规范委托评估、司法拍卖工作,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反规避执行、委托执行案件集中清理等活动,努力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
切实解决信访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坚持源头治理,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大涉诉信访化解力度,开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推行诉访分离、判后答疑、申诉听证等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法官带案下访、巡回接访等做法,畅通信访渠道,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涉诉信访状况趋于好转。2012年共接待群众来访60.1万人次,比2007年下降75.5%。加强审判监督,规范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建立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信息反馈机制;坚持依法纠错,共提起再审20.8万件,同比下降13.7%,因原裁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5.5万件,占生效裁判的0.15%。
四、深化司法改革,不断改进审判工作运行机制
切实推进司法改革。完成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12项,完成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113项。积极参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修订工作,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完善刑事、民事诉讼程序。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实现量刑规范化,推行远程视频提讯,深化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方式改革;推进民事司法改革,开展民事案件小额速裁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司法改革,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完善诉权保护机制和非诉案件审查机制;完成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公开。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和执行案件信息网上查询制度,评选“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扩大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2012年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8.5万人,参审案件148.7万件,比2007年分别上升52.7%和294.5%。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提高调解质量,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与撤诉结案率达到64.6%。
推进司法便民工作。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93.3%的中级法院和90.1%的基层法院已实现“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诉讼引导、立案审查、诉前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加强边远或交通不便地区人民法庭建设,在相关案件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劳动争议、金融、环保等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庭,结合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上海世博会等重大活动设立专门法庭。加强人民法院无障碍设施建设,方便残疾人诉讼。推行网上预约立案、送达、庭审等方式,开展巡回审判,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7.69亿元,同比上升11.2%。
加强监督指导和审判管理。完善监督指导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106个、指导性意见160个,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认真做好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提高司法解释质量;加强案例指导工作,严格司法裁判标准。健全审判管理机构,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建立健全防控和清理超审限案件长效机制,提高审判质效。2012年各类案件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为91.2%,二审后达到99.4%,分别比2007年上升1.2和1.4个百分点。
五、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等活动,努力践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加强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确保法院队伍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法律,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健全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开展全员培训,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开展办案标兵和审判业务专家评选、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等活动,派出讲师团赴中西部地区法院巡回授课,切实增强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各级人民法院共培训干警180余万人次。
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组织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司法作风大检查、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会议活动和公务用车专项治理,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学习宣传宋鱼水、陈燕萍、詹红荔、翟树全等先进典型,树立人民法官良好形象。各级人民法院共有2596个集体、3228名个人受到中央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加强司法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司法廉洁教育,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出台“五个严禁”规定,建立廉政监察员、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不断强化对司法权运行的内部监督。拓宽举报受理渠道,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共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1548人。人民群众对法院干警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呈逐年下降趋势。
六、重视基层建设,着力打牢人民法院工作基础
提升基层司法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加大对基层工作监督指导力度,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建立基层联系点制度、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多种方式,增强监督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帮助基层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强化基层工作保障。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推动建立人民法院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机制,中级、基层法院办案经费有所增加。新增政法专项编制主要分配给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有所缓解。推进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为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招录干警4314人。推进信息管理“天平工程”建设,推行网上办案、电子签章等措施,审判工作信息化水平有所提高。
支持西藏、新疆等西部地区法院工作。制定人民法院援藏、援疆指导意见,加大对西藏、新疆等西部地区法院工作的援助力度。针对少数民族法官来源不足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司法考试政策,加大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培养力度,共培训双语法官3711人次。支持西部地区法院加强基础建设,不断改善司法条件。
各位代表,自觉接受监督,是司法权公正行使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意见,大力推进监督机制建设。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负责地做好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执行工作和基层建设专项报告,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法官任免工作,严格执行司法解释备案等制度,协助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加强与代表的联络沟通,走访、接待或以其他形式听取代表意见3281人次,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及其他事项3516件。认真接受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充分听取意见建议,走访、接待全国政协委员1004人次,办理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及其他事项649件。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试点,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案件,认真办理检察机关工作建议。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建立健全特邀咨询员、特约监督员制度,及时听取专家学者、律师、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舆论监督,高度关注网络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强化接受监督意识,拓宽接受监督渠道,改进接受监督方式,有力促进了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各位代表,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是党的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关心爱护的结果,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并恳请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更多的帮助。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还不够健全,司法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二是推进司法公开、弘扬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等方面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相关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一些地方存在的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四是一些法官司法能力不强,处理新类型及复杂疑难案件的水平不高;有的法官司法作风不正,司法行为不规范,工作方法简单;极少数法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五是基层基础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困难,一些法院人才流失、法官断层问题严重,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各方面关心支持下,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13年工作安排
2013年,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抓好六方面工作。
第一,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坚持能动司法,妥善审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中发生的各类案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高度重视、妥善审理涉“三农”案件,促进“三农”工作发展。依法惩治刑事犯罪,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依法审理涉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案件,切实保障人民民主。依法审理涉及文化产业事业的案件,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依法审理社会管理中发生的各类案件,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依法审理涉及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案件,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第二,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妥善审理事关民生的各类案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进一步采取措施,为群众诉讼提供更大便利,最大限度减轻群众讼累,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更加有效解决诉讼难、执行难问题。扎实开展诉前调解、小额速裁等工作,尽快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使经济上确有困难、诉讼能力不高的群众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坚持深入基层,完善民意沟通机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公正是公信的基石,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必须以公正树形象立公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裁判案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诉讼中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都要平等地予以保护,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依法予以处罚,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规范法律适用,严格裁判标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结合执法办案,加强法制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第四,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完善有关制度,有效排除对审判工作的干扰,确保司法公正;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改进司法权运行机制;完善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对社会各界关心关注的重大改革,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进行论证,认真做好试点,确保改革措施切实可行,确保改革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第五,全面加强队伍建设。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更加注重职业道德建设,自觉践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更加注重司法能力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和社会实践,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提升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更加注重纪律作风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审判纪律,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切实改进司法作风;更加注重反腐倡廉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更加注重基层基础建设,努力提高基层队伍素质,关心基层法官身心健康,加大对民族地区法院建设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司法水平。
第六,更加自觉地接受各方面监督。对一切依法应当公开的审判活动,敞开大门接受监督,实现阳光司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做好向人大报告工作、参与执法检查、司法解释备案等工作,完善人大代表联络制度,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加强与人民政协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联系沟通。自觉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不断改进人民法院工作。
各位代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奋发进取,扎实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一:
部分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审限内结案率:指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的案件数与审结的案件总数之比。
2.审结、执结5525.9万件: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五年来审结、执结各类案件的总数(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各类案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4661527件,占结案总数的8.44%;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34108826件,占61.73%;行政案件797276件,占1.44%;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558986件,占1.01%;国家赔偿案件8684件,占0.02%;执结执行案件12039065件,占21.79%;减刑、假释案件2870623件,占5.19%;其他案件213664件,占0.38%。报告每一段开头提到的案件数是该类案件五年的总数(如“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14.1万件”),随后的数字是该类案件中的一些具体案件的数字。
3.标的(dì)额: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判或执行的金钱数额,或者能够以金钱计价的货物、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的数额。
4.轻罪记录封存: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由司法机关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5.社区矫正: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安排在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习惯,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6.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管辖布局:为正确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等五类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一审案件,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实行集中管辖。
7.首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201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中国法官协会名义在江苏南京举办了首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共有76名代表出席,是海峡两岸和香港、澳门司法高层的第一次同场、同时聚首,具有重大的历史性开拓意义。论坛以“现代司法制度下调解之应用”为主题,深入探讨调解在现代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诉讼调解与诉外调解的衔接与运作规律,对海峡两岸和香港、澳门司法实践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8.行政相对人与赔偿请求人:行政相对人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请求人指合法权益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犯后依法提起赔偿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执行联动机制:为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央有关部门于2010年下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职责范围、协作程序、具体措施和责任形式,对于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10.反规避执行:为解决一些当事人规避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组织开展了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各地法院对规避执行的当事人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提升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11.诉访分离:指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长期以来涉诉信访工作“诉”、“访”不分而建立的一项工作机制。主要做法是区分群众来信来访内容,将其中具有起诉、上诉、申诉与申请再审内容,属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归为“诉”的范畴,将其他情形归为“访”的范畴,分别采取不同的工作模式和方法加以解决,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提高涉诉信访工作成效。
12.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2008年底,中央就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出部署,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任务。根据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承担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司法公开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量刑规范化和审理程序改革、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司法警察体制及法官制度改革等12项司法改革任务的牵头工作和43项改革任务的协办工作。截至2012年底,上述任务已基本完成。
13.“三五”改革纲要: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简称“三五”改革纲要。“三五”改革纲要从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加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五个方面确定了132项具体改革任务。截至2012年底,上述132项改革任务已完成113项,另外19项也取得实质性进展。
14.量刑规范化:指为实现量刑公开公正,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按照统一的量刑尺度和方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规范刑罚裁量权的一种工作机制。
15.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方式改革:指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49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专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力量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和司法保护工作。
16.民事案件小额速裁:为方便群众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13个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内各指定两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对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争议金额较小的简易民事案件实行快审快结的审判方式。目前,这项改革成果已被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吸收。
17.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指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积极推进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以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多重救济和全面保护。
18.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为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对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一审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9.非诉案件审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所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20.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指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改革铁路运输法院由铁路企业党委和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双重管理、以铁路企业党委管理为主的体制,将铁路运输法院从铁路企业剥离,移交地方管理。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
21.调解与撤诉结案率: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和通过调解、和解当事人撤诉方式审结的案件数与审结案件总数之比。
22.巡回审判: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为方便群众诉讼,深入农村及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及时宣判的一种审判方式。实践中,各地法院创造了许多好的巡回审判方式,人民群众形象地称之为“马背法庭”、“车载法庭”、“田间法庭”等。
23.服判息诉率: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诉的案件数与结案总数之比。
24.宋鱼水、陈燕萍、詹红荔、翟树全:这是近年来人民法院系统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宋鱼水,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她坚持司法为民,把维护公平正义、实现公正高效作为自己最大的人生追求,平等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精心审理每一个案件,多年来一直从事基层法院民商事、知识产权等案件审判工作,高质量地审理了各类案件1500余件,其中500余件属于重大、疑难、新型案件,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被当事人誉为“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好法官。2005年被中宣部列为全国重大典型,被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作为“时代先锋”推向全国。陈燕萍,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1996年,陈燕萍同志主动要求从法院机关到人民法庭工作,一干就是15年。她甘当平民法官,办理的3000多件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引发上访。她把"原告放心、被告信服、百姓满意"作为办案目标,坚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信得过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被誉为“真情为百姓、公正建和谐的基层好法官”。2010年,她被中宣部列为全国重大典型进行广泛宣传,被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詹红荔,女,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少年审判庭庭长。詹红荔从事法院工作29年,其中在少年审判庭工作9年,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00多起,涉及1170多人,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受到当事人和群众的高度信赖。她积极推动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和新生少年融入社会机制,被人们称为“爱民为民、情铸和谐”的好法官。2011年,她被中宣部列为全国重大典型进行广泛宣传。翟树全,男,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哈拉海人民法庭副庭长。自1989年参加法院工作以来,他始终工作在条件艰苦的农村法庭,审结民商事案件2400多件,无一错案、无一超审限、无一引发上访、无一矛盾激化,调撤率达90%以上,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有力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被当地群众亲切地称为“乡村法官”。2012年,他被授予“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当选为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25.五个严禁:指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司法廉洁于2009年出台的五条禁令。具体内容为: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26.廉政监察员: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等部门设立的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该部门反腐倡廉任务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下发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等重点岗位设立廉政监察员,对审判、执行等活动进行直接监督,以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五年来,全国法院共配备专兼职廉政监察员30178名。
27.法官任职回避: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确立的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必须调离领导岗位和审判、执行岗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截至2012年底,全国法院共有1087名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实行了任职回避。
28.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确立的禁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以及以任何理由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制度。
29.防止利益冲突: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建立的防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禁止其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制度。
30.司法巡查: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情况开展巡回检查。五年来,共对2145个法院开展了司法巡查。
31.审务督察:指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32.天平工程:“国家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工程”的简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协同建设的电子政务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制定规范化标准,开发应用软件,完善网络和存储环境,提供庭审支持、门户监管、系统安全等保障措施,建设全国统一的司法数据库等。
33.电子签章:指为解决人民法庭因大多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导致司法文书签章耗时较长、容易给群众诉讼造成不便的问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效能,通过法院业务专网及专用设备,对人民法庭的司法文书远程签章的工作方式。实行电子签章后,人民法庭的司法文书不必再送回所属法院签章,既可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又大大方便了群众诉讼。
34.抗诉: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一项诉讼监督制度。2008至2012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案件46260件,其中,维持原判14815件,改判9883件,发回重审3299件,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18263件。“两院”工作报告及附件中抗诉案件数字不一致,主要是因为:(1)报告口径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的是提出抗诉案件情况,包括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抗诉案件情况。(2)统计范围不同。有些案件检察机关在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前撤回了抗诉;有些案件人民法院正在二审或再审审理中;有些案件法院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同时已决定再审,不作为抗诉案件统计,但检察机关作为抗诉案件统计。
35.特邀咨询员:指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的对审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等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的专家学者。
36.特约监督员:指最高人民法院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基层群众中聘请的对审判、执行以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的人员。
37.法官断层:指一些法院由于编制短缺、办案压力较大、工作条件艰苦等因素,导致出现多年招不到人、留不住人的问题,同时由于国家司法考试实行之初通过率较低,法院内部符合担任法官条件的人员严重短缺,随着年龄较大的法官逐渐离开审判岗位,导致法官队伍青黄不接,影响了法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38.能动司法:指人民法院在遵循司法规律、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主动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理念和做法。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就是要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主动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应对,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