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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新一九八六年十月九日
在司法和知识产权地区讨论会上的发言
主席先生: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巴基斯坦高级法院院官以及亚洲及西太平洋律师协会在联合国计划开发署赞助下,联合举办的司法和知识产权制度地区讨论会,是一次重要的会议,对促进亚太地区各国法院及知识产权界之间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交流与合作具有重大意义。我能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和巴基斯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穆罕默得·哈里姆阁下的邀请参加会议感到非常高兴。请允许我借此机会对东道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对这次讨论会所作出的贡献,以及对我们热情友好的接待,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参加会议的各国朋友们表示友好的问候。
现在我就中国的司法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向在座的朋友们作一个简略的介绍。
中国各民族人民正在同心同德,团结一致,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今年四月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强调指出:为了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一定要有两手,一手抓建设,一手抓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加强法制已成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重要手段。我国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工作过程中,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今年四月十二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又作了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现在我国正在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经济贸易和文化艺术的发展。
我国的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唯一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又分三级,即基层人院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个权力;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涉;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依法享有与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事。
为了切实保证上述原则能够得到贯彻执行,还规定了一系列审判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包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活动时,必须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我国没有设立审判商标、专利、著作权案件的专门法院。有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的纠纷案件和犯罪案件,是由普通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审理的商标案件有三类:
1、商标行政案件。即使用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申请商标注册或者未核准注册就在市场销售的;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商标使用了《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
2、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们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商标侵权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权受理,被侵权人可以自愿选择。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即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七类专利纠纷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
1、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这是指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其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2、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这是指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或者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这是指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强制许可实施其专利的决定不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4、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这是指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5、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费用的纠纷案件。这是指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申请人对实施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支付费用的,在专利权授予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或者对专利管理机关的调处决定不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6、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这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专利权受到侵害后,在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二年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和当事人不服专利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7、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三种关于专利的犯罪案件,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审理:
1、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不仅要负侵权赔偿责任,还应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假冒他人专利罪判处直接责任人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违反专利法中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徇私枉法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对著作权(版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有原则规定,我国的版权法也在制定之中。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有关行政法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有:1、剽窃他人作品。如把他人的作品以自己名义发表,或者将他人的作品添头加尾,稍加改动后用自己的名义发表等。2、擅自利用他人的作品。如未经作者同意,或者作者死后未经其合法继承人同意,将其作品首次出版、演出、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等。3、未经创作集体或者合作者同意,将集体创作的作品或者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个人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4、拒付或少付报酬。如作品已经发表、出版、演出、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但没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付给作者经济报酬等。对以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者可以提请地方著作权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著作权管理机关在处理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复制设备;没收侵权人因侵权所得收入;罚款。上述各项处理,根据侵权人侵犯著作权的具体情节,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数项同时使用。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作者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之日起计算。我国人民法院已审理过有关著作权的纠纷案件。
关于商标、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管辖,一般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是一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的工作,管辖权有必要适当集中在少数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有关原则,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作了以下指定管辖:
1、对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决不服而起诉的关于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和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均由国家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2、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以及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这三类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于跨省、跨自治区、跨直辖市的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由侵权行为地,即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后果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专利审判是科学技术与法律紧密结合的工作,已指示承担专利审判任务的各高、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选配部分有技术背景和懂外语的审判员承担专利审判工作,还可以通过聘请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或者担任临时的或长期的技术顾问提供咨询,或者担任技术鉴定人等方式来解决审判中的技术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遇有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时,由于我国专利法规定宣告授予的专利权无效,首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因此,应当先由被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待专利权有效或者无效的问题解决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是终局决定,不能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在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诉讼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时,根据需要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中请人败诉的,须赔偿被告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依法享有与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他们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如果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如果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须经特别授权。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由国外寄给我国律师或者我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须经该外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过在发生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专利是一项产品的制造方法,原告一般无法提供证据,所以专利法规定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考虑保护被告的制造和营业秘密等合法利益。而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
朋友们,我国的司法和知识产权制度,使我国和外国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中国取得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能够得到充分保护。这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国正在集中全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今年起已开始执行第七个五年计划。现阶段我国人民的共同奋斗目标是:第一步要在本世纪末,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小康”国家;第二步是到下个世纪五十年代前后,也就是到新中国建国一百周年时,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经济水平接近发达国家的,文明昌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实现这一崇高目标,我国将坚定不移地实行开放政策,广泛开展同世界各国间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合作与交流,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知识产权制度。我们高兴的是近几年以来,在我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过程中,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等有关国际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加入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有关的法官、律师、专家建立了十分友好的联系与合作,并得到他们友好的帮助。我们希望这种合作今后能有更大发展。我根信通过这次会议,一定会进一步密切与会国家的合作,并为今后进一步扩大合作创造条件。我们愿意同与会的国际组织和国家一道,通过知识产权领域的活动,共同为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不断扩大世界各国间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合作与交流,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祝这次讨论会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