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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
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1998年12月2日)
同志们:
在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之后,我们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回顾今年以来的法院工作,部署明年的重点工作。关于今年全国法院集中教育整顿情况和今后加强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光同志代表党组已作了讲话。这里,我着重讲讲审判工作问题。
今年以来,全国法院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按照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的部署,在认真搞好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的同时,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开展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司法水平。1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案件433万余件,审结382万余件,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2.67%和0.93%。为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了贡献。今年审判工作突出抓了以下几项:
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审判工作。全国法院根据今年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开展审判工作,对确保今年国有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等重大改革措施和国民经济增长指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1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4万余件,判处犯罪分子40万余人;审结一审民事、经济、行政、海事案件347万余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5118亿余元;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执行案件123万余件,执行标的总金额1019亿余元。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有明显提高。在今年的特大洪水灾害中,灾区人民法院发扬伟大的抗洪精神,为维护灾区稳定和重建家园作出了贡献,经受了锻炼和考验。
紧密结合教育整顿,积极开展清理积案工作。各地法院针对超审限案件逐年增多的情况,采取措施,大力开展清理积案工作,审结了一批超审限、久拖未决的案件,社会反映良好。到10月底,全国法院共清理审结了10万余件超过法定审限的案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并为明年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
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大力解决“执行难”问题。针对未执行积案逐年大幅度上升,“执行难”已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情况,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保证在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署了从9月份开始集中4个月时间在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行动。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人大、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经过艰苦努力,已取得了明显成果。到10月底,全国法院共执结案件44万余件,执结标的总额达481.9亿元人民币。
加强审判监督,纠正裁判不公,确保司法公正。各级人民法院对在教育整顿和执法大检查中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坚决依法改判,并做好赔偿和善后工作。1-10月,全国法院共自查、复查和抽查各类案件441万余件,查出属于超审限、管辖不当等诉讼程序有问题的73143件;属于裁判有实体性错误的12045件,已纠正和解决9395件,其余需要改判的案件正在积极办理中。
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保证审判任务顺利完成。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适时制定了《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等一些重要司法解释,及时指导审判工作,保证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得到了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称赞。
今年,全国法院在任务重、条件差、执法环境不理想的情况下,能够取得比较好的效果,除了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和全体干警的艰苦奋斗,努力工作之外,还具有以下明显特点:一是狠抓了重点。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审判工作,集中力量抓好司法公正,并且务见成效。二是狠抓了难点。针对社会和群众广泛关注、反映强烈的案件久拖不决、“执行难”等问题,开展了清理未结积案和未执行积案工作,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三是狠抓了结合点。各级法院始终把握公正司法这一主线,将队伍集中教育整顿与开展审判工作紧密结合,通过集中教育整顿,推动审判工作开展;将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运用司法手段及时解决有关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使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当然,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审判工作与新形势的发展还不完全适应,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还有不满意的地方。这主要是:少数案件办案质量不高,裁判不公,二审发回、改判率上升;一些法院办案效率不高,超审限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法院搞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严肃执法;“执行难”问题依然普遍存在;一些法院对全局宏观形势不甚了解,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不够,审判工作缺乏主动性。这些问题影响了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和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影响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当前,我们正面临新世纪将要到来的时刻。我国改革和发展正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各项改革深入开展,经济发展平稳。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农业和农村工作跨世纪发展目标和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制定了推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大改革措施,对我国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即将到来的1999年,是新中国诞生50周年大庆之年,也是澳门回归祖国,再庆国家统一、民族团圆之年。在这世纪之交,人民法院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因此,做好明年的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法院要坚决贯彻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基本纲领和战略部署,落实中央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进一步明确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大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结合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好各项审判工作。
明年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廉政意识,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全面推进各项审判工作,不断提高司法水平,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服务。为完成明年的审判工作任务,必须要在今年集中教育整顿和审判工作取得明显成绩的基础上,全力把法院工作向前推进。明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审判工作服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政治方向,强化审判工作对改革、发展、稳定的保障作用
审判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是人民法院讲政治的集中体现。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地把审判工作置于全局工作之中,牢固树立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全局服务的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的实现。
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的正确政治方向。在这个事关审判工作成败的重大问题上,我们必须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为此,我们必须明确:一是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是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服务。我们要善于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办案质量,决不可以损大公而肥小公,决不允许以本地利益对抗国家利益,以局部利益对抗整体利益,以眼前利益对抗长远利益。在审判工作中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对国家司法权统一性的破坏,是司法地方化的恶劣表现。二是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是一致的。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分重视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我们决不能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损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把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与认真执行政策有机统一起来。从根本上来说,国家法律与党的政策是一致的。在形势发展迅猛、社会经济体制转轨、法制尚未完备的当今情况下,国家要用政策来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因此政策往往就成为司法工作的根据。因此,只有坚持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的统一,才能保证审判工作不出现大的失误。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要严肃执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要依法严厉打击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和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要积极参加当前正在进行的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斗争。要依法严惩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猎杀、倒卖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罪,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等,保护国家资源。要进一步发挥司法威力,严惩走私、抗税骗税、金融诈骗等犯罪分子,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要加大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行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明年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积极慎重地审理好涉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件,坚决制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金融债务。审理破产案件要严格掌握适用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范围,对非试点计划范围的国有破产企业和非国有破产企业,不能适用国家特殊破产政策。要加强金融领域的审判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定和部署,严格按照金融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依法审理涉及国家整顿金融秩序、清理“金融三乱”(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关闭资不抵债金融机构过程中的有关金融案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严格依照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的规定,审理好房屋土地不动产案件,保障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人们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关于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重大部署,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设置,依法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范围,加大司法保护的力度。今年以来,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继续上升。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要注意亚洲金融危机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及股权转让、国际货物买卖等的影响而产生纠纷的新情况,及时研究,提出对策。要依法行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依法严格把握对外方当事人限制出境,对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问题,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把关。
充分运用审判职能,为党的农村政策的落实,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部署,稳定农村基本政策。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认真审理农村承包合同案件,保障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长期稳定。要妥善处理在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中出现的案件,依法制裁违约、撤销合同和破坏粮食流通政策及其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国家关于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要依法审理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非法加重农民负担案件,纠正违法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审理涉及毁占耕地、粮田,污染农业环境,破坏农业资源等案件,以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要按照中央综治委第四次会议的要求,严厉打击危害农村治安的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特别是“黄、赌、毒”、邪教和非法宗教犯罪。对盗窃、破坏、故意毁坏农业生产资料的犯罪,制贩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的犯罪,要依法从重惩处,以维护农村社会治安和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
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对不同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要依法平等保护。要针对当前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加强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积极慎重地处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纠纷案件,对依法应由法院受理的,不推不拖,及时受理,依法审判;对依照法律、政策不应由法院受理的,一定不要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和政府机关精简高效的原则和精神,对涉及政府职能转变,事关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应当依法积极审理,依法裁判,支持行政机关正确合法的行政行为,监督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要在今年集中执行的基础上,继续清理执行积案,逐步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也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这是人民法院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职能决定的,是人民法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办案效率低下,大量案件积压,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难以体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前提,只有做到司法公正,才能树立司法权威。
维护司法公正,必须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明年,要在全国各级法院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办案质量第一的观念,用最大的人力投入、最有力的措施、最优良的条件,确保裁判正确。要提高办案质量,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要尽力杜绝和最大限度减少错判案件的发生。裁判错误,尽管是少数或个别案件,却不权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而且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分析,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视察和感受。因此,要十分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影响。审判案件只做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重视搞好包括审理和宣判时机的确定,做好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善于借助社会的力量和新闻媒体的作用,使裁判结果为公众所接受,获得好的社会评价。要严格执行程序法,审理案件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程序合法。要明确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在立案管辖,在庭审中的回避、举证、辩护、辩论,在调解的运用等方面,都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不允许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允许利用程序达到偏袒一方当事人的目的。此外,还应当重视法官的个人形象和群体形象,这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感知和评判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要严格禁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而且要求审判人员有良好的作风,注意仪表、举止、言语、神情等。良好的形象,会使群众对司法公正增强信心,使党满意。相反,不文明的表现,则会使群众对人民法院失去信任。
维护司法公正,必须切实提高司法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是审判工作高效服务的要求,也是严肃执法的体现。超审限,久拖不决已成为社会关注、群众不满意的严重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增强效率意识,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在明年要下大力气解决案件超审限和久拖不决问题。今年,全国法院普遍对超审限的案件进行了清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从长远看,不能靠突击方法去解决。要认识到超审限就是违反程序法,就会引起当事人和群众的不满。要象重视裁判正确那样重视及时结案。只有做到裁判正确又及时结案,才能达到办案质量的要求。要建立案件良性循环的有效管理机制,环环相扣、层层负责、互相制约、互相促进。在哪个环节上积压,那个人员就要承担责任。庭长、院长要严加管理,勤于检查,切实负起审判组织工作的责任。对确因审计、鉴定、公告、送达、管辖异议、涉外程序、中止等原因不能及时审结的,要限定审结期限并报上级人民法院。
司法权威是国家政权强制力的一种表现。没有权威,就不能有效地行使司法权。权威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靠我们忠诚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而赢得的。权威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不是属于法官个人,任何人都不得耍特权、耍威风。利用审判权谋取私利等一切违法违纪行为,都会损害国家司法权威。真正树立司法权威,一要做到裁判正确,二要保证生效裁判的执行。执行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也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向党中央作了专题报告,中央将批转各地执行。我们要抓住这一时机,开展“执行年”活动,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改善执行环境。执行工作要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态度要坚决,工作要细致,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防止矛盾激化,防止错误地执行第三人财产,更不能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执行和解要体现自愿、合法原则,决不能搞变相和解,影响司法公正。要抓好执行监督、指导、协调。要开展正面法制宣传,争取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配和配合。
三、加强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廉洁
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必须牢固树立廉洁意识,深刻认识“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地用法官法的要求约束自己,加强道德修养,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和正义感,发扬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精神。
健全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接受外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没有监督,或者虽有监督但监督无力,就会产生腐败。对待监督,一要积极主动,不能消极等待,对来自有关方面的意见,要认真对待、实事求是,对的一定接受,不对的也要以负责的态度作好解释、报告工作;二要立足内部,主要靠法院自己解决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同时积极接受外部监督。
在法院内部监督方面,今年开展集中教育整顿以来,全国法院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内容规范、易于操作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违反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还建立了督导员制度,等等。各地法院也建立健全了审判监督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案件提查评查和督办制度、廉政制度,等等。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机构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加大。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已基本形成。今后,要严格审判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准确性,及时纠正裁判不公的案件。要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程序和岗位责任,保证审判活动依法进行。要认真执行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切实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纪律监督,做好法官违法违纪举报查处工作,严肃查处各种利用审判职权的违法违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要加强党的方针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重要决策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保证党的路线和中央的决策在法院系统全面贯彻执行。
在法院外部监督方面,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社会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这些监督重要意义的认识,自觉地执行和接受监督,以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处理好接受依法监督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依法、正确的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失去这种监督,会出现审判权的滥用,导致人民法院司法不公正,但是人民法院不善于自觉接受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的各方面的正常监督,同样会导致法院裁判不公正,生效了的法律也会无法执行。这两种情形都要避免。如果人民法院自身无力解决,就要负责地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以求得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将逐步提出人民法院接受各方面监督的规范性意见,使人民法院接受监督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若干意见》,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意见”规定: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接受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接受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认真复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监督程序提出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旁听公开审判案件;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重视同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联系制度;接受人大代表检查法院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法院工作的评议;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立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制度。这个文件在定稿前,两次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意见,下发执行后,对保障人民法院严肃执法,加强队伍建设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四、以确保司法公正为核心,加大法院改革的力度
全国法院在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下,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推进法院改革,经过多年实践,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从法院的现实情况和这次教育整顿发现的一些问题看,许多方面与党和人民的要求,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的需要还有相当差距,法院改革仍然任重道远。法院改革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认识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改革的紧迫感,积极推进法院改革。通过改革,改变长期存在的行政管理模式,转为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的法院管理模式;改革沿袭已久的院长、庭长个人决定案件裁决的不正确做法,真正发挥审判组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改变一直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形成实体、程序并重的司法意见;改变长期制约审判工作发展的法院素质不高的状况,建立一支体现法院职务特点的高素质队伍。明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抓好法院改革工作:
第一,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建立一种公开的、公正的、高效的、廉洁的审判机制,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经过几年的实践,审判方式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在一些法院领导和干警中出现了等待观望、徘徊畏难情绪,还有停滞不前、走回头路的苗头,对深化改革究竟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深入到什么程度把握不准,目标不明确,工作中胆子不够大,办法不够多,步子不够快。
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和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保证裁判司法正确,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同时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更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责任。落实公开审判,关键是要做到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公开辩论,公开断理,公开裁决,不断提高庭审质量与水平,反对庭审形式化。要认真研究解决庭审中各个环节、各个细节中存在的“暗箱操作”问题,提高庭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通过程序公开来实现实体公正。要尽快研究制订出一套证据制度,对证人到庭、举证形式、举证时效、认证形式以及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理等作出规定。公开审理是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环节。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定要做到及时公开审判。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的比例,不能当庭宣判的,开完庭后要尽快合议,尽快宣判,不要拖很长时间,以防止背后交易,淡化庭审效果,影响裁判的公正。要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第二,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最高审判决策机构的职能作用。要改变每个案件都层层审批的做法,逐步扩大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权,逐步做到除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审判,逐步做到庭长、院长不审批案件。同时,加强庭长、院长的监督、指导职能,强化法定审判监督程序,认真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用制度来保证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能够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建立一种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管理机制。实行庭长、分管副院长直接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是一个很好的做法。要大胆地放权给那些经实践证明能够独立胜任审判工作的业务骨干,并加快培养锻炼更多的合格法官,充实、加强合议庭。要进一步明确审判委员会的责权,强化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最高审判组织的作用,使审判委员会除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外,更好地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作出权威性的指导。
第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是审判机关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体现,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但目前落实这一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原因是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明显缺陷,需要完善。一是要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举、任命、特邀程序;二是要明确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和受案范围;三是要建立人民陪审员培训学习以及上岗制度;四是要建立专家型兼职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某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审理需要,特邀专家、学者担任兼职人民陪审员。总之,要从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来源,权利义务,生活待遇以及上岗资格等方面,研究制订出一套既符合现行法院的立法精神,又符合实际需要的制度,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提出改革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从立法上解决这个重要的司法制度问题。与此同时,各地法院可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积极探索、大胆尝试。
第四,加快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现行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健全、不合理,使那些具有真才实学和优良品行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造成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致使进人关把不住,出口渠道不畅通,队伍整体素质难以提高。因此,必须改革法院现行人事管理制度,真正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科学合理地选人用人,让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人各擅其长,各得其所,充分调动、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形成法院队伍生动活泼、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实行法院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关键在于全面落实法官法的各项规定。法官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措施,是实行法院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制订的配套措施,要尽快落实。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其他相关措施的制订工作。通过全面贯彻落实法官法,确立起法院人事管理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新机制。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改革举措,也是落实法官法的一项具体措施,其试点工作,不少法院已开始进行,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明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全面铺开试点,尽快在整个法院系统建立和完善这项制度。
第五,积极探索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目前,法院内设机构不尽合理,职能交叉、机构重叠,导致办事效率不高,影响审判工作的开展,应当加以调整和完善。一方面要精减机构和人员,解决行政部门过多,行政人员比例过大,人浮于事的问题;另一方面要调整部分审判业务部门的职能,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审判业务部门,加强法官队伍的战斗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
建设跨世纪的高素质法院队伍,关键在于抓好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只有一流的班子,才能带出一流的队伍,才会创一代伟业。明年抓法院队伍建设的着力点,就是全力抓好法院领导班子的建设。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深入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的要求,扎扎实实开展“三讲”教育,努力把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精通审判业务,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带领广大干警开拓进取、团结战斗的领导集体,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好法院”活动,把人民法院建设成为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审判机关。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必须强调领导班子的组织优化,完善领导班子的结构,要配备好第一把手,班子成员的专业知识、年龄要配备合理,以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能力,这是一个十分重要和紧迫的问题。明年,对有问题的领导班子要抓紧调整。凡是教育整顿中发现违法违纪人员多的法院的领导班子;精神状态不佳,不思进取,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干警意见很大的,经教育不改的领导班子;不团结、互相拆台,内耗严重,搞“窝里斗”,延误工作,给工作造成损失的领导班子;无视干警严重违法违纪,不加强管理,不改查处,导致队伍人心涣散,丧失战斗力的领导班子,都必须商请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整,该调离的调离,该撤职的撤职。调整班子成员,态度要坚决,要从党性原则出发,不能讲情面。本法院调整有困难的,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协管力度,通过调查研究,提出调整意见,请组织人事部门成熟一个调整一个。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按照“四化标准”,把政治上强、作风过硬,具有法院专业知识和审判工作经验以及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中青年干部选拔到法院领导岗位上来。要认真抓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强化培养、锻炼,使其尽快成熟,早日担当工作重任。在领导班子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干部,在少数民族地区要注意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同志进入领导班子。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必须对发现有问题的或者有举报线索的领导干部进行认真、慎重的查处。经过近一年的集中教育整顿,陆续发现少数法院领导干部有违法违纪甚至刑事犯罪行为,有的地方相当严重,令人震惊。这些司法腐败的反面典型使我们警醒,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对法院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中的违法乱纪问题,必须时刻警惕,一旦发现,坚决查处,毫不手软。在具体处理的时候,应当旗帜鲜明,注意政策,持慎重态度,既要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者,纯洁队伍,又不能伤害无辜者,影响班子的战斗力。对于举报线索不实,或者受到诬告陷害的,要及时查证澄清,以保证干部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身心舒畅地工作。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就要严格执行法官法。凡是不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员,都不能在法院担任审判职务,更不能任命庭、院长,进入领导班子。现在已经担任庭、院长等领导职务,实践证明又不具备领导能力的,要组织培训,通过培训仍然难以胜任工作的,应当建议组织人事部门重新适当安排工作,让这些同志在适合自己特点的岗位上,更好地发挥作用。如果确有困难暂时不能另行安排的,可在法院改任其他工作。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坚持领导干部任职交流、轮岗的制度。这样做,有利于廉政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要认真总结这几年干部交流和轮岗的经验,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制度。要明确干部交流的范围,原则上在法院系统内异地交流或上下级法院交流,不要搞不相关的部门之间的交流。轮岗要以不影响干部专业化为前提,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要使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成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有力措施。
六、加强办公现代化建设,提高办案效率和法院管理水平
办公现代化是法院物质装备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在办公现代化建设和其他物质装备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不少法院在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制作以及信息数据处理和诉讼档案管理等方面实现了微机操作、电脑联网,有的地方已经或正在实现本地区三级法院联网。办公现代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提高了审判质量。
二十世纪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世界带来了巨大变化,科学技术得到了广泛使用。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将带领我们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国外司法机关早已广泛采用。在这方面,我们所做的工作与形势的发展还很不适应,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院工作的开展。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办公现代化及其他物质装备建设这项重要工作。特别是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有些法院物资装备还很差,不适应公开审判的需要,必须作出更大的努力,逐步改进法院的办公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加强办公现代化和其他物质装备建设作为改善执法条件、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加强与政府协商,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要加强组织领导,制订长远性计划和阶段性目标,明确具体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在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制作、法院人事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统计数据处理等方面要应用电脑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要加速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联网。要进一步抓好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办公用房建设,加强通讯、法医鉴定、安全检查等技术建设。要大力抓好技术培训,提高使用现代化装备能力,以充分发挥现代化装备的效益,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加强法院的图书资料室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利用率。要加强信息工作,提高信息反应能力。
党的领导是搞好审判工作,确保裁判公正,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依靠党委健全重大案件协调制度,重大人事事项的审批制度和备案制度,更好地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同志们,在这世纪之交的历史时刻,人民法院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承担着相当繁重的任务,有着光明的发展前景。我们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努力奋斗,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