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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8年3月1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肖扬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五年的工作表示满意,同意报告提出的2008年的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深化司法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审判监督,狠抓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8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 扬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一、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
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次会议提出的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基层建设为基础,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保证,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确保法律严格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出发,认真开展审判和监督指导工作。2003年至2007年,共审理各类案件20451件,比前五年上升0.78%。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审结各类案件3178.4万件,比前五年上升1.59%。
第一,依法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4802件;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38.5万件,总数比前五年上升19.61%。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76万人,占判处罪犯总数的18.18%。
坚持贯彻执行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重点审判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推动全国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共审结爆炸、杀人、绑架、抢劫等犯罪案件120万件,同比上升10.09%。依法惩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审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走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案件8万余件,同比上升11.76%。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962件,同比上升1.33倍。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2万件,同比上升12.15%。
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裁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五年来,依法宣告1.4万名刑事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为32万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同比上升2.3倍。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减少和预防犯罪。参与平安建设和社区矫治工作,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共对12.6万名未成年犯罪人判处非监禁刑。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回访教育,五年回访2.6万人。严格减刑、假释标准,促进罪犯改过自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212.5万件,其中,依法减刑203万人,假释9.5万人,减刑假释人数同比上升25.84%。
第二,依法平等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3196件;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214.5万件,比前五年下降6.25%。
高度重视与民生有关案件的依法审理,审结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案件593万件,同比下降12.5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9万件,同比上升16.76%;劳动争议案件60万件,同比上升30%。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审结合同纠纷案件1144万件,同比上升56.80%,诉讼标的额23085亿元,同比增长5.59%。保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审结企业改制和破产案件1.5万件,同比下降2.58%。通过审判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审结借款合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案件395万件,同比上升35.27%。积极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依法公正妥善审理24家证券公司破产案件。
依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万余件,同比上升1.5倍,诉讼标的额133亿元,同比增长70.7%。其中,审结著作权侵权案件2.5万件,专利侵权案件1.4万件,商标侵权案件968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6540件,技术合同、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6259件。
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司法交流与合作,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以及仲裁裁决等有关司法协助的文件6件。依法保护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合法权益,审结涉港、涉澳民商事案件26561件,同比上升30.53%。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共审结涉台民商事案件16130件,同比上升85.27%。
依法审理涉外民商事和海事海商案件,依据我国法律和已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审结涉外民商事和海事海商案件64558件,同比上升14.97%。
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把诉讼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50.74%。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支持、维护、促进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建立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通过行政审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1242件,国家赔偿案件313件;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47万余件,同比上升1.5%;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3万件,同比上升17.31%,涉及赔偿金额1.8亿元,同比增长6.26%。
第四,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实现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协调和督办跨地区民事执行案件1038件,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协调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国家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当事人自行履行率比前五年提高3.63个百分点,强制执行案件1080万件,同比下降11.91%;执行标的金额17276.2亿元,增长28.19%。
第五,完善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申诉难,依法支持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9860件,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查申诉案件55.7万件,其中申诉符合再审事由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18.4万件,占全部生效案件总数的0.71%。
各级人民法院注意区分诉讼案件与信访事项,引导人民群众依照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法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权利。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理由充分的,依法提起再审予以纠正,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诉和申请再审无理的,在驳回再审请求的同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最大限度地止争息访。五年来,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总量呈下降趋势,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件71.9万件,同比上升11.69%,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件1876万件,同比下降55.58%。
第六,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加强法律实施,维护法制统一。为了提高司法解释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对司法解释的立项要求、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报送审查等程序作了规范。五年来,共制定司法解释85件;发布司法指导性文件180件。通过公报发布指导性案例169个,为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积累了经验。
(二)认真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确立为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司法利民、护民、便民措施。
落实公开审判,提高司法透明度。强化和规范对当事人依法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环节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知情权。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信息、查阅裁判文书。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审判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借助审判活动,积极开展法治宣传。
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公正司法。正确处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和审判质量,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占90.01%,二审维持率70.84%。
提高司法效率,及时化解纠纷。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被告人认罪、控辩双方无异议的案件,简化庭审环节,提高审判效率。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简易民事程序速裁案件1496万件,全部案件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6.06%。
落实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为群众免费提供诉讼指南,告知诉讼风险,实行网上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开庭。为方便偏远地区群众参与诉讼,全国共设立巡回审判点11220个。为减轻当事人诉累,6941个人民法庭实现了直接立案。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共救助127万人次,同比上升1.15倍,缓、减、免交诉讼费54.8亿元,同比增长71.25%。
(三)司法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不断完善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比较圆满地完成了中央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9项改革任务,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50项改革项目也基本完成。
第一,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根据党中央2004年作出的重大决策,最高人民法院从思想理念、法律制度、组织建设、物质装备等方面,为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作了充分准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完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程序和死刑核准程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依法严格、慎重、公正地复核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总体工作进展顺利,衔接过渡平稳有序,案件审判运行正常。
第二,改革和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民事再审工作经验,梳理和细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正当事由,及时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建议,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着力解决多头申诉和重复申诉的问题,努力提高再审工作的效率。
第三,改革和完善民事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调查研究,在完善执行强制措施、建立财产报告制度、实行执行联动机制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执行行为,严格执行管理,及时提出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改革和完善执行制度的建议,为解决执行难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第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选任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55681人,参与审理案件121万件,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的作用。
第五,完善审判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紧紧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强对审判权和执行权运行的制约监督,从影响案件质量的环节入手,采取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和岗位目标管理等手段,逐步完善审判管理格局,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运行机制。
此外,还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审判委员会制度、未成年被告人审判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案例指导制度、裁判文书制作和公布制度,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积累了经验。
(四)法官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司法能力明显提升
最高人民法院把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固本强基、自我完善、夯实基础的重要途径,全面加强法官队伍的组织管理、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职业保障等建设,使法官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涌现出一批以宋鱼水、蒋庆、金桂兰、黄学军为代表的模范法官,有1804个集体和1936名个人受到国家和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奖励,有31人获得功勋天平奖章和英模天平奖章。
高度重视领导班子建设。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与各级人大密切配合,不断加大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努力把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法律业务、清正廉洁、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今年换届时有21位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实施异地或岗位交流任职。中级和基层法院院长异地或岗位交流任职比前五年也大幅增加。
严格职业准入,加强教育培训。通过司法考试和法官审核制度,严把法官准入关。建立条件严格、程序规范的法官选拔制度,拓宽法官选任渠道,逐步探索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法官,重视从律师、专家、学者中选拔法官。加强法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诉讼调解、制作文书的培训。五年来,共培训法官23万人次,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1.2万人次,高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2000余人次,法官晋级培训5万人次。
完善法官管理和职业保障体制。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人员分类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职业明确、职责清楚、管理规范、保障到位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因公牺牲法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制度。全面实施审判津贴制度,逐步提高法官待遇。
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制约工作。制定《法官行为规范》,从立案、审判、监督和执行等方面全面规范法官行为,约束法官业外活动,建立统一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为重点,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构建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自律、防范、惩治、保障等工作机制,初步形成比较完整的法院廉政制度体系。五年来,全国法院违纪违法的法官被查处的人数逐年下降,其中,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从2003年的468人下降到2007年的218人,下降53.42%。
(五)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基层司法条件显著改善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把人民法院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先后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全面提高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公正司法水平。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关心支持,解决基层基础建设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全国大部分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法院分档、分类确定了不同地区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中西部地区需新建、改建的人民法庭已全部列入国家专项建设投资计划。
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开展对外司法交流与合作。2005年,成功举办以“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为主题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发表《上海宣言》,在国际法律界产生重要影响,树立了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2006年,成功举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签署《联合声明》,就开展成员国最高法院的司法交流与合作达成诸多共识。与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了多项司法合作,依据双边和多边协定开展广泛的司法协助。
各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严格执行法院工作报告制度、司法解释报送备案审查制度、法官任免制度,以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制度。在认真报告年度工作的同时,先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建设、加强审判工作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等做了专项工作报告,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次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整改。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官法执法检查,推动法官法的贯彻落实。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共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703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242件,全部在规定期限内办复。高度重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审理,虚心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依法接受和严肃对待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公正审理各类抗诉案件,及时检查和纠正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办案程序合法,裁判实体公正。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级检察机关对各类判决提出抗诉的案件67853件,比前五年下降16.63%。其中,原判正确予以维持的25722件,占抗诉案件总数的37.91%;改判16597件,发回重审3511件,占29.63%;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22023件,占32.46%。
各位代表,过去的五年,是人民法院工作不断进步的五年,是审判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积极贡献的五年,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的五年,也是人民法官队伍司法能力不断提高的五年。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对于继续做好法院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体会: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与文明司法相结合,依法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遵循审判工作基本规律;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从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依法有序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坚持重心下移、固本强基的理念,狠抓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夯实公正司法的根基;必须坚持“宽严相济”、“调判结合”、“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政策,力求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不断强化司法管理,建立科学的司法绩效评估体系,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必须高度重视法院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法官司法能力,严格执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必须继续改善司法环境,强化司法保障,排除各种干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各位代表,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上述成绩,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的结果,也是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多年来支持人民法院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深深的敬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少数法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致使一些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不高,执行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少数法院廉政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甚至受到刑事追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一些制约和影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以及法官人才短缺、一些法院经费保障不足的困难依然存在。对于以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化改革并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2008年的工作安排
党的十七大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完成这个重大战略任务,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监督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公正司法为根本,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依法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继续做好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眼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与依法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相结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平等保护和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原则,坚持在法律面前,无论贫富强弱,不管性别职业,一律不偏不倚,平等保护各类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依法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社区邻里纠纷案件、涉农案件、涉军案件、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损害残疾人权益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依法审理环境侵权案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案件、金融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涉侨案件、涉外案件和涉港、涉澳、涉台案件,维护公平竞争、合法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监督、维护和协调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作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国家赔偿争议。在民事执行工作中,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监督,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
(三)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切实解决一些案件裁判不公问题。
改进和完善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工作机制,确保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继续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原则,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增强裁判说理性。继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大力弘扬司法民主。继续完善司法解释的立项和调研制度,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能。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今年4月1日生效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确保申诉与申请再审制度以及民事执行制度改革的成功,着力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和执行难问题。
(四)继续推进人民法院改革,优化法院内部职权配置。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深化各项司法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不同层级法院的职权配置,充分发挥基层和中级法院就地解决纠纷的作用,强化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深化执行改革,进一步落实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加强审判和执行管理,建立科学的动态监督机制。落实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五)继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能力。
完善基层审判工作机制,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探索简便、快速裁判方式,完善巡回审判制度。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不断加大对中西部和贫困地区法院经费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和安排新进人员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把基层法院建设成为培养骨干和后备人才的摇篮。抓好基层法院党组织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使基层法院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道稳固防线。
(六)继续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全力提高司法水平。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在职法官教育培训,健全完善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促进上下级法院法官的合理流动。加强法官作风和司法规范化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确保司法廉洁。加强职业保障建设,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各位代表,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人民法院的使命神圣、责任重大。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作出新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一: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是我国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确立的准确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一方面,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坚持依法严厉惩罚。另一方面,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裁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2.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时,对生效裁判确实存在诉讼法规定的各种错误情形的,应依法进行再审,作出相应改判。
3.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诉讼纠纷复杂多样,个别地方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等现象,为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审判工作中指导性作用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4.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不当,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如对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交有效证据,或者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5.死刑案件核准:是指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和裁定,依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审查核准的制度,旨在保证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和正确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6.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制度。该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民主性,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实现公正司法,建设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按照法律规定,在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
7.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是指在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不能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且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国家或社会提供适当经济救助的制度,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及其亲属暂时的生活、医疗困难能得以解决,体现国家关怀,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救助资金一般来自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
8.法官职业化:为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提出了法官职业化的科学命题。其基本含义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根据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强法官的职业素养,提高职业能力,形成职业规范。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等。
9.法官助理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了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实现人员分类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而进行的一项人事改革制度。法官助理不同于助理审判员,是不享有审判权的审判辅助人员,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工作人员群体。其主要职责是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法官从事庭审前后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以保证法官集中精力审判,达到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的效果。
10.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根据法律规定,抗诉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一种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两院”工作报告中抗诉案件数字不一致,主要是因为:(1)报告口径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的是提出的抗诉案件数量,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是审结的抗诉案件数量。部分案件因检察院撤回抗诉或人民法院尚未审结而存在数字上的差异。(2)统计范围不同。有些案件检察院在法院决定再审前撤回了抗诉;有些案件法院正在二审或再审审理中,尚未计入审结数;有些案件法院在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已经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诉决定再审,不作为抗诉案件统计,但检察院已经做了抗诉审查工作,已作为抗诉案件统计。
11.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政策:是人民法院确立的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体现了民事司法手段与目标的和谐统一,具体表述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原则。“能调则调”是指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绝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也不能久调不决。“当判则判”是指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案件,调解的结果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调解会违背诚信原则以及其他社会主义道德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依法作出裁判。“调判结合”是重心,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调解和裁判的方式和手段,能够调解的及时调解,不能调解的和无须调解的,要及时裁判。“案结事了”是目标,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无论怎样运用调解和裁判的方式和手段,目标只有一个“案结事了”。案结事了,不仅仅是了在当事人息诉罢讼,还要了在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的推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12.监督、维护和协调相统一的原则: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坚持的重要审判原则。在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权,坚持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对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又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探索和实践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在自愿的原则下,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努力寻求依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最佳方案,促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谅解与和谐,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13.审判监督: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定条件提起,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分为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引起的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引起的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在于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司法公正。
14.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是指人民法院为客观、公正评价审判工作,加强审判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建立的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的体系。通过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能够确立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量化标准,建立人民法院内部全新的动态监督体制和科学化审判管理,能够分析影响审判质量的各种因素,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决策和管理提供完整、详细的参考依据,推动法院审判质量的全面提高。
15.法官遴选制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出现缺额时,可以从本院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中选任,或从下级人民法院优秀法官中选拔,也可面向社会,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中选任法官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二:
从数字看2003~2007年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一、全国法院审结各类案件4258.4万件
2003~2007年,全国人民法院审结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等案件4258.4万件。其中,民事案件2432.8万件,占各类案件总数的57.13%;刑事案件387.8万件,占9.11%;行政案件62万件,占1.46%;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82万件,占1.93%;国家赔偿案件1.3万件,占0.03%;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212.5万件,占4.99%;执行案件1080万件,占25.35%。
二、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38.5万件,其中10种犯罪占刑事案件总数的八成
与上一个五年审结的283万件一审刑事案件相比较,上升19.61%。其中,审结爆炸、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故意重伤、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120万件,占35.45%;审结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经济犯罪案件22万件,占6.50%;审结一般盗窃、轻伤害、交通肇事等其他刑事案件196.5万件,占58.05%。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自诉案件14.9万件。判处刑事罪犯418.4万人,上升29.94%。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占18.18%。
10种犯罪案件指在刑事案件中案件数量位居前十位的案件。居第一位的是盗窃案件,占刑事案件的25.87%;第二位是故意伤害案件,占18.10%;第三位是抢劫案件,占10.59%;居第四位至第十位的分别是:交通肇事案件、毒品案件、强奸案件、诈骗案件、抢夺案件、故意杀人案件、寻衅滋事案件。上述10种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9.19%。五年来,刑事案件持续小幅增长,社会治安形势总体比较平稳、正常,大多数种类的刑事案件收案数量没有出现大的起伏,重点打击的暴力犯罪在严打的高压态势下,开始回落,但是一些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犯罪案件数量大,且在增长。
三、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2214.5万件,其中有50.74%的案件调解、撤诉结案
五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2214.5万件,解决诉讼纠纷标的金额33310亿元。其中,因在市场经济中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纠纷,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的51.65%,解决诉讼标的金额23085亿元;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起诉至法院审理的案件占26.80%,诉讼标的金额489亿元;因侵权、权属等方面的纠纷案件占21.55%,诉讼标的金额9736亿元。
五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民商法律陆续颁布,一些关乎民生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致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在结构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五年里案件总量不断上升,年均递增1.48%;但与前五年比较,案件有升有降。离婚案件连年持续下降,比前五年下降12.54%;侵权、权属等纠纷案件下降50.05%;合同案件上升56.80%。
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50.74%的案件经法院调解,诉讼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达成和解协议、或撤回起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发后,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实施“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把诉讼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2007年民商事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比2006年提高0.25个百分点,申请执行案件数量同比下降2.83%,社会效果明显。
四、审结涉知识产权案件71633件
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71633件。199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4件。特别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五年年均递增22.69%。2003~2007年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962件,比前五年上升1.33倍。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加大了对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审结3288件。五年共判处侵犯知识产权罪犯9656人。
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07年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2218件,比前五年上升1.5倍,诉讼标的金额133亿元,同比增长70.70%。其中,审结著作权侵权案件2.5万件,专利侵权案件1.4万件,商标侵权案件968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6540件,技术合同、植物新品种纠纷等6259件。
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165件,比前五年上升4.87倍。其中,专利案件2067件,商标案件1015件,版权及其他案件83件。
五、审结一审行政案件47万件
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47万件。其中,案件数量居前五位的是:涉及拆迁、房屋登记、规划等城建方面的案件99013件,涉及土地、林业、矿产等资源的案件93377件,涉及治安、安全的案件51985件,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案件31965件,涉及乡政府和农业的行政案件26418件。上述案件占行政案件的64.42%。其次,关系到人身权益和经济利益的交通、工商、计划生育、卫生、税务、教育等行政案件数量较大,占11.44%。行政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居第一位,占行政案件的18.71%,第二位是不服行政裁决的占13.44%,第三位是不服要求履行义务和履行法定职责的占12.53%。
六、办结执行案件1080万件,执行到位标的金额17276亿元
五年来,全国法院办结执行案件1080万件,已执行结案的标的金额17276亿元。其中,审结涉及民事裁判的执行案件850万件,标的金额15605.5亿元;涉及刑事财产刑、仲裁、公证债权文书、行政非诉执行等案件230万件,标的金额1670.5亿元。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注意根据执行案件的不同情况调整执行方法,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案件数量增加较大,2007年比2003年委托执行上升56.54%,提级执行上升1.16倍,指定执行上升62.73%。针对目前群体性案件多,疑难复杂,被执行人财产不明、不配合等案件多,难度增大的情况,采取案件督办、案件曝光、建立“被执行人信息管理系统”等措施,加强了强制执行和调解的力度。五年来,申请执行案件中已执行到位率66.51%,2007年达到68.71%比2003年提高7.04个百分点,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金额提高14.97%。
七、审查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55.7万件,进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18.4万件
全国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总案件82万件。其中,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55.7万件,涉及执行、国家赔偿、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的案件26.3万件;经法院审查结案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18.4万件进入再审程序审理,占审查申诉案件的33.03%。再审判决改判和裁定发回重审案件占生效案件的0.37%。
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级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67853件,比前五年下降16.63%。其中,原判正确予以维持的25722件,占抗诉案件总数的37.91%;改判16597件,发回重审3511件,占29.63%;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22023件,占32.46%。抗诉案件占全国法院再审案件的23.36%。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三: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