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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高 昌 礼
(1993年7月27日)
同志们:
我们这次会议是在全党、全国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的形势下召开的。最近,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我国经济大步前进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就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也提出要抓紧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在五年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这对巩固和发展经济建设的大好形势,对深化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这次会议的议题,就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决策,讨论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下半年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为强化国家宏观调控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更好地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今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按照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的部署,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转变观念,工作抓得早,抓得紧,各项审判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案件 1311700件,比去年同期上升 4.89%。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与此同时,在审判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社会治安状况不好,但刑事犯罪案件收案下降;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法院的自身改革和建设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情况。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下面,我代表最高法院,讲五个问题,请大家讨论。
一、坚持不懈地开展“严打”斗争,维护社会稳定
今年以来,全国法院继续坚持“严打”斗争,开展了以打击“车匪路霸”和反盗窃为重点的多项专项斗争,声势浩大,成果显著。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上半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 155100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 187700名。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占 36.61%,比去年同期上升 2.46个百分点,有力地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应当看到,经过十年 “严打”斗争,我国社会治安总的形势是稳定的。但是,目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在增多,一些地方社会治安状况不好,有的还相当严重:一是暴力犯罪尤其是持械抢劫、杀人、强奸、流氓、“车匪路霸”、绑架勒索等犯罪活动猖獗,犯罪手段残忍。二是结伙犯罪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和流窜作案日趋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三是区域性犯罪活动十分突出。在一些油田、厂矿企业、铁路公路线段、沿海,偷抢原油、矿产、工业原料,哄抢运输物资,盗窃通讯、电力设备等犯罪时有发生;一些地区贩毒、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又呈蔓延趋势。四是因经济生活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某些腐败现象引起的集体上访、请愿、罢工等增多,影响社会稳定,容易引发刑事犯罪。这些情况,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当前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干警厌战、松劲情绪滋长,思想比较麻痹,“两手都要硬”和居安思危的思想不够坚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出现了下降的局面,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 175150件,比去年同期下降 17.55%,有的地方甚至下降 50%;少数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判处失轻;有的案件处理不及时,影响了打击的社会效果。对这些问题,要认真加以克服。
(一)增强“严打”意识。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社会治安问题是当前影响人心向背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热点问题。社会治安是否稳定,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影响党和政府威信,影响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决贯彻邓小平同志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思想,进一步明确维护社会稳定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当前宏观调控顺利进行的重要作用,切实防止和克服松懈厌战情绪,不能为收案下降的表面现象所迷惑,牢固树立居安思危、长期作战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最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继续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联系本地区的治安形势,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共同开展全国性的集中打击和地区性的专项斗争,坚决遏制重大刑事案件上升的势头。
(二)强化打击力度,深入开展专项斗争。要按照最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出的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反盗窃、打拐、禁娼和围歼 “车匪路霸”等四个专项斗争,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斗争成果。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杀人、抢劫、爆炸、强奸、流氓、贩毒等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必须抓得很紧很紧,及时审理,及时宣判,充分发挥办案的社会效果。在 “严打”中,对依法该判处重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对依法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务必搞准。同时,要注意掌握斗争的政策和策略,坚持宽严相济,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下半年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 “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在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结合审判工作,落实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注重社会效果。积极参与对一些治安比较混乱地区的重点治理;在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从严惩处的同时,继续在有条件的地方依法适当多判一些缓刑和管制,依靠社会力量改造教育犯罪分子;认真处理好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切实做好告诉、申诉工作,对群众集体上访和有闹事苗头的现象,要注意疏导,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结合办案,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同时,注意研究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措施,总结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经验,探索新途径。
二、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惩治腐败,维护经济秩序
今年以来,全国法院在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判处了一批经济犯罪分子。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经济犯罪案件 9550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 9120名。其中,犯罪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3270人,比去年同期上升 5. 49个百分点。在判处的经济犯罪分子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罪犯占 28.44%,比去年同期上升 3.96个百分点,严惩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当前,社会上经济犯罪仍然十分严重,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不断发生,群众反映强烈。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有的达到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二是利用经济合同和票据进行诈骗犯罪十分突出;三是一些地方走私、偷税抗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相当严重。这些情况表明,经济犯罪已成为破坏经济秩序、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十分严重的问题。但是,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经济犯罪案件却在大幅度下降,形成一个突出的反差。上半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经济犯罪案件共 10740件,比去年同期下降 48. 85%。其中,贪污案件下降 51. 28%,受贿案件下降 74. 63%,行贿案件下降 76. 26%,诈骗公共财物案件下降 26.76%,走私案件下降 62.35%,投机倒把案件下降 36.22%。在广东、福建、北京等一些经济发达的省、市,下降的幅度更大。这种下降与经济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反映极不相称。出现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有“以罚代刑”的问题;有打击不力的问题;有因政策调整而产生的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掌握的问题;还有来自各方面的干扰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应当切实加以解决。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必须明确,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方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保证。打击经济犯罪是直接关系到反对腐败、坚持廉政的重大问题。现在,腐败现象有些地方还在滋长和蔓延,如果我们不采取措施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腐败,就会毁掉我们的政权,毁掉我们的党。应当从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必须明确,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就是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有力保护。那种认为打击经济犯罪会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因此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观点,是完全错误和极其有害的。我们必须牢固树立越是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越要狠狠打击经济犯罪;改革开放搞多久,打击经济犯罪就要搞多久的战略思想。坚决依法从严惩处那些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败坏党和政府声誉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不断引向深入。
(二)明确打击重点。一是要继续抓好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务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二是要积极参加 “打假”斗争,严惩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今年 2月和 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制定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的决定》,为人民法院打击这类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为了贯彻执行这两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专门召开了部分省市高级法院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任建新院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人民法院参与“打假”斗争作了部署,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三是积极参加反走私斗争,严惩走私犯罪分子。要排除阻力,依法严惩那些内外勾结,执法犯法,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走私犯罪分子。对法人和非法人团体走私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凡是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判处。对包庇走私犯罪,情节严重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要严厉打击重大诈骗、偷税抗税等犯罪分子。对经济犯罪分子在适用人身刑的同时,要重视适用财产刑。对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没收财产或者处以罚金的,要依法判处。
(三)抓好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审判工作。中央领导同志一再强调,要严惩一批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办几个像刘青山、张子善那样的震动全国的大案要案,表明党和政府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决心,振奋党心,平息民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指出,必须抓住一些大案要案,坚决果断处理,推动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反对贪污腐败,改变社会不良风气,使中央的宏观调控措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对中央的指示精神要认真贯彻落实。大案要案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往往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因此,要把审理经济犯罪大案要案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来抓。要进一步健全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登记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大案要案的情况;对起诉到法院的大案要案,尤其是那些社会反映强烈的,群众关心的,能对犯罪起到震慑作用的大案要案,要抓住不放;对大案要案一定要精心审理,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正确适用法律。上级法院要加强监督和指导。要通过大案要案的审判,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扩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声势和影响。
(四)继续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注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当前经济犯罪情况复杂,罪与非罪常常交织在一起,有的难以区分。近几年来,最高法院陆续对区分经济犯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作了一些司法解释,提出了一些政策界限,各地法院要很好地掌握、运用。但这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因此,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要组织力量,着重对贪污、受贿罪的主体和侵犯的客体,“回扣”、手续费,承包租赁经营中承包租赁人侵占、挪用承包、租赁资产等问题,进行深入的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以指导审判工作的开展。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新颁布的各项经济改革措施,以更好地执行政策和法律,保证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健康地向前发展。
三、调整经济关系,促进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今年以来,各级法院进一步增强了服务意识,更加自觉地运用审判职能,拓宽服务领域,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强化市场管理,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在我国经济大步前进特别是在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相当一部分要靠人民法院通过经济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海事审判加以调节、解决。从上半年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领域发生的各类案件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案件上升。经济纠纷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 29. 20%,其中融资租赁、补偿贸易合同纠纷上升 50%;房地产、债务、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上升幅度较大;涉及城建、侵犯企业自主权等行政案件也明显上升。二是诉讼标的金额增加。今年上半年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近 235亿元,比去年同期上升 116%,案均诉讼标的金额由去年的 4.66万元增长为 7.80万元,上升 67.38%。民间借贷案件有的已达上百万元,房地产案件有的高达几千万元。三是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如“三资”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外商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以及国际期货贸易纠纷案件开始出现;涉及金融市场的买卖股票、债券和有价证券纠纷案件,涉及房地产市场的集资建房、预售商品房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案件,涉及劳务市场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私营企业雇工案件等,在数量和内容上都有新的变化。上述这些特点和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今年下半年,我们应当通过经济、民事、行政、海事审判和其他形式的服务活动,继续解决经济领域的一些矛盾,以促进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和促进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对经济加强宏观调控,不仅要靠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还要运用法律手段,这就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由于整顿金融秩序,清理收回不合理贷款和违章拆借的资金,诉讼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将会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以国家全局利益为重,依法收回国家贷款;同时针对发现的金融管理方面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使资金拆借和信贷活动规范化。进一步完善有价证券的发行和规范市场管理,也会因乱集资、乱发股票引发群体性纠纷。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要及时审理,做好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和投资风险教育。通过审判,坚决制裁有价证券黑市交易的违法行为,维护合法的市场交易活动。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管理,可能导致一些合同需要修改或者不能履行。对炒买炒卖地皮、房屋发生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律和有关政策,及时妥善处理。缩短基建战线,压缩、清理非必需的在建项目,也会因一些项目的停建、缓建而产生一些基建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这些案件,既要严格依法,又要符合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的政策精神。由于强化税收征管,因不服税政管理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也会增多,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又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总之,人民法院要以审判职能坚决维护中央、国务院对全国经济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正确、及时地处理那些与加强宏观调控密切相关的各类案件,保障宏观调控决策的顺利实施。
(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处理好新类型案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在生产、流通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领域中,新的问题和矛盾不断涌现,反映到审判工作中的与金融、物资、房地产、期货、信息、技术、劳务等市场有直接关系的新类型案件开始出现或者增多。有些新类型的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是政策法律界限不明确,又无先例可援,处理难度很大。这就要求各级法院领导十分重视对审判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和各种新类型案件的调查研究,分析情况,研究对策。最近,江泽民同志在各省区市党委政研室主任座谈会上强调指出,各种问题的解决都取决于正确的决策,而正确的决策来源于对客观实际的周密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更没有决策权。我们希望各级法院领导尤其是一、二把手要带头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针对目前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法院和提供有关部门制定政策、作司法解释或者立法时参考。
( 三 )公正执法 ,坚决纠正审 判工作 中的执 法不严 的 问题 。发 展社 会主 义市场经 济 ,不仅要 建立统一 的市场,而且要建立统一的法制。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都需要司法上的保障,而司法保障的核心是公正审判。人民法院就是要通过秉公办案,保护正当竞争,支持合法经营,制裁违法犯罪。目前,司法不公正的问题值得重视。造成司法不公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影响。具体表现为,有的“争管辖”,一个案件两地法院同时审理,并各自作出相反的判决;有的不仅不协助外地法院执行,还为本地当事人通风报信,设置障碍;有的判决偏袒本地当事人,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在思想上明确,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维护全局利益。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坚持公开审判,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将审判置于群众和舆论监督之下,以有效地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第二,要坚决抵制各方面的干扰,特别是地方领导的干扰。如果遇到困难不能解决,要及时报告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要坚决支持下级法院秉公办案。第三,再次重申不许乱抓人,不许以扣押“人质”作为执行的手段。对明知故犯者,必须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第四,加强审判监督,上级法院如果发现下级法院裁判有失公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下级法院坚持错误不予纠正的,上级法院应当提审。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要抓住典型案例,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向全国或者全省通报。
四、加强法院的自身改革
为了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保证严肃执法,近几年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法院各方面的改革,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法院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我们要按照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的法院改革的要求,在前一段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克服缺点,把改革继续向前推进,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当前,应当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进一步完善法院体制。继续研究解决在经国务院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置人民法院的问题。二是加强基层主要是人民法庭的建设和改革。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人民法庭工作的特点,明确人民法庭的设置条件、原则及其职责、任务,完善人民法庭的各项审判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促进人民法庭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三是改革法官制度。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条例(草案)》正在上海、哈尔滨等市部分法院和海南全省法院试点,并即将在广西玉林地区法院试点。各有关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创造和积累经验。此外,其他有条件试点的法院,经批准后也可以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以加快法官制度改革的步伐。四是继续进行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改革。要进一步完善公开审判制度,探索改革和完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庭审方式,规范开庭审理程序;进一步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对立案与审理分立问题进行试验,以健全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
上述几方面改革所取得的经验和现在仍然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些问题,涉及到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制定,需要尽早通过立法加以肯定或者解决。当前,必须集中力量抓好四个法律草案的修改工作:一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稿)》。今年初,我们将草拟的建议修改稿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前不久,听取了他们对修改稿的意见,现正组织力量对一些问题进行研讨、修改。二是《法官条例(草案)》。现在要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加以充实和完善。三是《人民法庭组织条例(草案)》。这一法律草案已基本成熟,现在还需要根据新的情况作必要的修改。四是《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随案移送的规定(草案)》。这是贯彻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彻底分开,保障严肃执法,反对腐败的一个重要措施。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今明两年立法工作的安排意见》中,已将这四个法律草案分别列入了明年提请审议和根据情况争取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之中。我们要抓紧工作,争取提前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们加强法院自身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切实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保障严肃执法,更好地为加快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法院进行改革,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政策精神,必须有秩序地进行。既然是改革,就允许试验。经过探索,正确的加以完善、提高,不妥当的加以纠正。我们要十分重视总结经验,使法院的自身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地向前发展。 目前,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加以研究、解决:
第一,经济纠纷调解中心需要规范化。去年以来,全国很多法院试办了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依法及时调处了大量的经济纠纷,总的说效果是好的。但是,现在有一些地方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不按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收案,有的收费超出诉讼费的标准,有的在调解中采取强制措施,有的调解不成以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名义作出判决,等等。这些问题都应当认真加以解决,使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进一步完善。我们认为,设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案件的情况,合理设置;调解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不能强迫调解或者变相强迫调解;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不能代替经济审判庭作裁判;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受理案件不能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调处案件不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和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要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解决了这些问题,就能使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更好地发挥其及时调处经济纠纷的重要作用,成为经济审判的重要补充。
第二,拓宽服务领域、采取多种形式为经济建设服务,要严格依法办事。人民法院为经济建设服务,从根本上来说是搞好审判。保证司法公正和努力提高办案效率,这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最实际、最有效的行动。围绕审判工作,开展其他形式的服务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必须有利于加强审判工作,必须十分注重社会效果。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工作,但应注意严格划清审判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决不能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也不能超越职权范围代替行政机关履行职务。有些法院根据工商、税务、环保、交通等工作需要,在一些地方派驻的法庭和执行机构,要进行一次清理。违反规定的,要予以纠正。在配备审判人员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受行政干预。人民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以保证办案质量和人民法院内部的正常工作秩序。经济审判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审判人员不够的应当充实、调整,但不要由其他审判庭和行政部门来办理经济纠纷案件。
第三,人民法院不能经商、乱收费。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它的经费和人员的工资待遇应由国家财政拨款保障。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去经商搞“创收”,也不能乱集资、乱收费。必须禁绝一切利用手中的审判权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必须停收一切超出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规定的各种费用。否则,既影响审判工作,又损害法院的形象。法院所属的事业单位所办的公司,必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与法院机关脱钩;必须合法经营。
五、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公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是严肃执法的组织保证。近几年来,法院队伍不断壮大,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的广大干警在工作条件比较差、生活待遇比较低的情况下,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兢兢业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以自己的行动经受了改革开放的考验,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作出了显著的成绩,受到人们的尊敬。但是必须看到,由于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由于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和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也确有少数干警违法乱纪,腐化堕落,贪赃枉法。尽管这些人为数不多,却严重败坏了法院的声誉,社会影响很坏。各级法院领导要充分认识在加快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我们这支队伍带好。
(一)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干警的政治素质。江泽民同志指出,愈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愈要适应新的形势,全面加强和改进全党、全社会的思想政治工作。这就深刻地阐明了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当前,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二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也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进方法。要向广大干警进行无私奉献的教育、艰苦奋斗创业精神的教育和大公无私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防止和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腐蚀。通过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个干警都能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调动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的积极性。
(二)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任建新院长在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提出:“我们要把学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学好哲学,学好法律,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这是我们今后做好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基础。”各级法院领导要带头并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用这一理论武装全体干警,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使我们的各项审判工作不偏离政治方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一个新课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前,我们都是小学生。因此,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也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不研究市场规律,就不能认识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就无法领会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决策的精神,也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对审判工作的要求。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我们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锐利武器。掌握和运用唯物辩证法,就会把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审判与服务的关系,政治与业务的关系,以科学的态度处理各种复杂的矛盾。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快经济立法,在本届人大期间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尽快制定一批有关保障市场主体地位和权利,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因此,我们要坚持不懈地学习法律和政策,特别是新颁布的法律,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不断提高司法水平。要以长远的战略眼光,抓好干部培训工作,加强法律业大和法官培训中心的各项建设,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三)严格遵守纪律,严肃查处违法乱纪事件。人民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组织纪律性。这里,我们还要重申:法院工作人员不许吃请受礼,不许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办案,不许在审判工作中搞地方保护主义,不许经商谋利,不许从事第二职业,不许泄露审判秘密和其他国家秘密,更不许贪污受贿,徇情办案,枉法裁判。各级法院领导应增强全局观念,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上级法院作出的裁判和决定,下级法院必须执行。这既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一条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予以处分。对违法犯罪者, 一定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要认真落实中政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调出不适合做政法工作人员的通知》,务必按计划在今年底以前完成清调任务。同时,各级法院领导也要关心干警的生活,为大家办实事,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努力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 四)抓好领导班子建设 。今年 ,全 国四级法院院长 的换 届工作 已经结束 。我们要抓住有利时机 ,进一步加强各级法院领导班子的建设,使我们的领导方法、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此,我们向各级法院领导班子提出几点希望:第一,要加强思想建设,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第二,要以身作则,搞好廉政建设。班子成员特别是一、二把手,要严于律己,保持清正廉洁,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模范,带领广大干警与腐败现象做坚决的斗争。第三,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好团结。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共同把班子建设成开拓进取的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领导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