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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
法〔2024〕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立足中国国情,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促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为解决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如何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规定》,通知如下。
一、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规定》的精神,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二、准确适用《规定》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司法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则。但这一原则并非绝对,在适用公司法能够更好实现立法目的的情况下,可以溯及适用。既然溯及适用是例外情形,在适用时务必持审慎态度。对是否溯及适用存在争议的,要及时通过法答网、报送上级法院管辖等方式统一尺度。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本辖区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尽快培育典型案例推送案例库。
还要看到,《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公司法的特性规定了溯及适用的具体情形,这些规定显然并未涵盖全部的公司法新增或实质性变化条文。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一般规定”揭示的是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在认定某一新增或实质性变化的公司法条文能否溯及适用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一般规定”。
三、建立层报机制
对《规定》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确需溯及适用公司法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阅核。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