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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郑天翔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法院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87年4月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郑天翔
各位代表: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的精神,对审判工作做了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突出“两打”,即突出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的部署,同时继续加强法院队伍的建设。现将主要的工作情况和今年的工作重点报告如下:
一、继续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198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98000多件,判决人犯325000多件。自1983年8月到1986年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40万余件,判决人犯1721000多名。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全部人犯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包括死缓)的占39.65%;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占59.65%;宣告无罪的12060名,占0.7%。对属于流氓犯罪集团、杀人、抢劫、强奸等七个重点打击方面的犯罪分子,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了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在全部人犯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绝大多数是属于七个重点打击方面的犯罪分子。
1986年全国刑事发案率为5.2‱。刑事发案从1981年和1982年的8.9‱和7.4‱降了下来,连续3年稳定在5‱左右。这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是比较低的。这标志着就全局而说,社会治安情况较之1983年8月“严打”以前,是明显好转的。这个发案率比我国1956年和1965年的3‱左右,还是比较高的。但现在许多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不能够简单地与50年代和60年代初的情况相比了。我们将继续同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努力工作,力争刑事发案率稳中有降。
刑事案件结构的变化也反映了社会治安的明显好转。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属属于“七个方面”的犯罪分子,1984年占当年审理的刑事犯罪分子总数的51.86%;1985年占37.82%;1986年占32.79%。曾经横行一时的流氓犯罪集团更是受到了严厉的打击。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流氓集团犯,1984年为36000多名;1985年下降了91.81%;1986年又下降了65.77%。
这些情况说明,在全国大多数地方,直接危害社会治安、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案件明显下降了。社会治安的局面在总体上是稳定的。这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所取得的巨大胜利。这个巨大胜利,保障了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了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障了亿万公民合法的自由、民主和其他权利,保障了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事实证明,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没有这场斗争,就很难设想有今天这样政治上安定团结,经济上持续、稳定发展的好形势。
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与支持下,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一年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取得了明显进展。各级公安、检察机关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突破了一批大案要案。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对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打击比上年加强了。
198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犯罪案件78133件,比上年增加55.52%。除走私案件的收案比上年增加44.74%以外,投机倒把、贪污、偷税抗税、行贿、受贿、诈骗公共财物等案件都比上年增加一倍至二倍。这些案件大多数发生在1984年下半年和1985年上半年。在人民法院已经判处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中,非法所得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比上年增加179.23%;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比上年增加358.57%。在被判处刑罚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中,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包括死缓)的,比上年增加56.23%。这场斗争对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政策沿着社会主义轨道胜利前进,起了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很好。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正在有秩序地进行,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运动正在逐步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正在不断地取得新的成就。但是,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污染和侵蚀,以及一个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削弱,给社会风气、社会治安带来一些新的复杂的情况。人民法院对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的斗争,仍然不能有丝毫松懈。1986年刑事发案总的特点是:重点打击的七个方面的犯罪总数明显下降了,而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的犯罪却明显上升了。刑事发案的总数比上年没有下降。社会治安好转的程度在各地不平衡,有些大中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社会治安情况还不好,有的很不好。流窜作案、重新犯罪的情况甚为突出。在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下,流动人员大量增加,一些犯罪分子混杂其中。一些大中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外来作案的,在犯罪分子总数中多达40%左右。一批惯犯、累犯、在逃犯和劳改脱逃犯四处流窜,干出一些后果十分严重的恶性案件。一小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回到社会后,由于种种原因,又重新犯罪。现在的盗窃犯罪分子,大都是为了追求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以偷达到享乐目的,甚至企图“以偷致富”。以生产资料、工业设备或原材料为目标,盗窃后向一些违法经营的乡镇企业以及不法收购点销赃的犯罪现象,相当严重。内外勾结作案的相当多。曾经嚣张一时的严重经济犯罪的气焰虽然被打了下去,但是,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仍然不断发生。因此,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的斗争,仍然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而且斗争的形式越来越复杂。对此,我们在去年下半年就再三提醒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麻痹松懈。
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对“七个方面”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将继续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也继续采取严厉打击的方针。同时,我们还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以下犯罪活动的打击:
第一,对走私活动继续加强打击。目前走私犯罪仍然比较严重。别的不讲,这里只讲几个很值得注意的情况。例如,这几年,采金工业有很大的发展,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也在发展,有的一起案件走私黄金量竟高达20多公斤甚至50多公斤。又如,有些地方对《文物保护法》执行不力,不法分子公然鼓吹“要致富,快挖墓,一夜一个万元户”,一个时期在某些地方刮起了一股盗挖古墓风,严重地破坏了许多稀世珍宝和古文化遗存。据文物管理部门统计,1986年全国被盗挖破坏的古墓达5000多座;成千上万件的珍贵文物被盗窃、流失和走私。又如,在一些边境地方,有的犯罪分子同境外毒品贩子勾结起来走私毒品,危害十分严重。对这些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人民法院愿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给予严厉打击,凡是触犯刑律的,都要依法严惩。
第二,一些地方经常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估算,近两、三年仅冒牌卷烟一项,每年就使国家财政收入损失两亿元以上。制售假药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有毒的假酒等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甚至直接危害人民生命、危害公共安全的恶性案件还在不断发生。对那些严重的犯罪活动,人民法院愿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给予有力的打击。
第三,盗伐、滥伐森林,哄抢、破坏矿产资源,盗猎、盗采珍稀动植物,破坏自然保护区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一些地方相当严重。有的不法分子把猎捕、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发家致富”的手段,甚至有捕杀大熊猫的。这是极其令人痛心的。我们建议:要加强对《森林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试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宣传。这些法律和法规的普遍遵守和执行,关系到我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的久远利益。人民法院愿与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执法,对触犯刑律的,坚决予以打击。
第四,当前一些城乡的集市贸易市场、车站、码头等地出现的欺行霸市、坑蒙拐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利益,必须坚决取缔。人民法院愿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触犯刑律的,坚决依法惩处。
宪法指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作,坚决按宪法规定办事,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基层工作,加强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依法调节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198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989000多件,比上年增加16.9%。离婚案件仍占首位,但在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为45.99%,相对地下降了(1984年以前都在50%以上)。而财产权益纠纷,特别是债务、赔偿、房屋纠纷以及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件则成倍地或大幅度地上升,已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0%以上。
198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22000多件,比上年增加42.11%。其中,各种经济合同纠纷占90%以上。涉外、涉港澳和海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这些变化,是我国改革、开放、搞活政策不断深入实施、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变化的结果;是立法不断完善,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民事、经济关系日益增多的结果。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针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依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尽力作出司法解释。1986年4月下发了《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发生纠纷的农村承包合同的确认、变更和解除以及转包、执行等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为完善农村的承包责任制提供了司法服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海事诉讼的及时进行,我们还下发了《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民法通则》已于今年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和许多地方法院已经通过培训班或讲座等形式,学习、研究如何正确地贯彻执行。我们已拟定贯彻《民法通则》的具体实施办法,准备下发。
做好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工作,及时地正确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维护国家利益,保障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公民和法人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护同我国进行经济、技术、文化合作的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其履行法定的义务,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对社会的安定团结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值得注意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没有依法得到切实保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很多,因道德败坏引起的离婚相当多,不赡养甚至虐待老人的事相当多;因为一些琐事引起邻里纠纷而发生的案件很多。这反映出一些人社会主义道德水准很低,法制观念很差。对此,除了人民法院要加强工作,及时调处纠纷以外,还要请社会各方面给以关注。我们建议,要大力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大力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抵制和摒弃资本主义的一切丑恶腐朽的东西,在人民内部的一切相互关系上,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当前更值得注意的是:严重伤害、凶杀案件中,有80%左右是由于民间纠纷没能得到及时发现、教育、疏导和处理,矛盾激化而造成的。这种情况已经不是一年、二年了。为什么不能很好地解决呢?根本原因是基层工作很弱,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虽然年年讲,但在许多地方没有落实。从法院来讲,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力量和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是审判工作的第一线,绝大多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首先由它们审理,数以千万计的民间调解由它们依法指导,力量和任务的矛盾十分突出。不少地方法院抽调大批人力到第一线去,深入了解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法院办案,把处理纠纷和教育群众结合起来。这些经验很好。我们准备大力推广并坚持下去。
三、坚持严肃执法,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而努力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宪法赋予的职权,不断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我们主要抓了三个坚持:
(一)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1986年,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审理了一批大案要案。最高人民法院紧紧抓住一些大案要案,坚决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不管是什么情况,始终坚持一条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管是什么人,也不管牵扯到什么人,只要触犯刑律,就依法惩处;不管是什么人,也不管牵扯到什么人,根据事实,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重罪就是重罪,轻罪就是轻罪,依法该怎么办就怎么办。1986年各级人民法院判处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中,有些是相当的负责干部。如原广西贺县县委副书记黄裕辉因犯贪污、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原海南行政区党委组织部长林桃森因犯投机倒把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原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余铁民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等等。
(二)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对举国瞩目的“晋江假药案”的审理就是一个典型。从1982年9月到1985年4月的近3年中,福建晋江县以陈埭镇为中心,先后有50多个乡镇企业、1000多人参与假药的制造和销售活动。假药总产量10几万箱。他们采用欺骗宣传和行贿手段,推销到全国除西藏、台湾以外的28个省、市、自治区。检察机关先后对17名被告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反复研究查证,分别罪行轻重,于1986年4月依法进行了一审判决。这个判决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根本不存在打击面过宽、量刑过重的问题,但是二审却迟迟不能进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坚持要依法办事,经过4个多月,终于由有关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1986年,人民法院还依法严肃处理了一些严重玩忽职守的犯罪分子。例如:太原市古交区矾石沟煤矿有关负责人对花了600万元引进的一套采煤机组的安全保管工作漠不关心,致使大部分设备在一场特大火灾中被烧毁。人民法院除了对火灾的直接肇事者判处徒刑外,还以玩忽职守罪对严重渎职的原副矿长程国义判处有期徒刑4年、原党总支书记王金元判处有期徒刑2年、太原市煤炭管理局原副局长谷晋生和古交区原副区长王恒茂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这种严重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是欢迎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准”字上狠下功夫。
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搞活经济的过程中,出现许多复杂的新情况。严重经济犯罪往往同缺乏经验发生的差错,同不正之风、官僚主义或某些制度不完善而发生的问题交织在一起;一些犯罪分子也往往打着开放、搞活的旗号来实现其罪恶目的。因此,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人民法院采取了既坚决又稳重的态度,严格遵照宪法规定的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我们反复强调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区分各种界限。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不管打着什么旗号,不管骗得什么“能人”、“开拓者”、“改革家”之类的桂冠,只要触犯刑律,证据确凿,就坚决依法制裁;对忠实地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致力于社会主义改革,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做出成绩或合法致富的人,即使因为缺乏经验或其它原因,犯了这样那样的错误,但是构不成犯罪的,就作无罪判决。
例如:1986年,福建省人民法院在审理以杜国桢为首的诈骗、走私、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的重大案件时,对该案20名被告人的案情反复调查研究,仔细核实证据,既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又考虑每个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分清是非,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作出判决:对杜国桢判处死刑;对其余被告人有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的判处无期徒刑,有的判处有期徒刑;对另外几名被告人,法院查明他们确有错误,但尚未构成犯罪,作出了无罪判决。又如:1986年,被告人赵恒东因被指控利用主管省计算机协会翻译、出版、销售科技资料之便,贪污咨询津贴和奖励费等款10万多元,起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重大案件,人民法院反复调查研究,仔细分析案情,终于查明赵在经手上述款项过程中有些错误作法,但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赵恒东无罪释放。
对于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人民法院总是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去处理的。否定四项基本原则、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王若望混淆视听,攻击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使“改革家纷纷中箭落马”,制造思想混乱,干扰依法办案。事实证明,如果对那些涂上种种保护色、破坏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严重犯罪分子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主义事业就会受害。依法制裁严重犯罪分子,恰恰是保护了那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党的路线、方计、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人,使他们为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建功立业。
一年来,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个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战略指导思想,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原则,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进一步深入人心。普法教育的开展,使法律为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所掌握。党政军领导机关积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出现了许多严肃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的生动事例。例如:198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依法判决被告银川市政府败诉。宣判后,被告法定代表人、银川市市长到法院表示接受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和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坚决支持法院的判决。银川市政府在限期内还清了全部款项。这个判决轰动了当地。干部群众反映:“到底是官大还是法大,法院的判决回答了这个问题。”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国家面临的一项根本任务。要使已经制定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还需要长时期坚韧不拔地努力。目前,一些地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拖法”的现象还相当多。这种状况需要继续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在自己的岗位上,根据宪法赋予的职权,将继续努力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社会主义的改革和建设是在斗争中前进的,严肃执法也必然要在斗争中前进。“法出必行”。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各位代表:一年来的事实继续说明,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一面加强工作,一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方针是正确的。我们反复强调人民法院和法院干警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加强学习,严明纪律,要秉公办案,铁面无私。法院干警在客观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艰苦奋斗,埋头苦干,一面工作,一面学习。198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人员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在坚持办案要质量第一的原则下,办案数量比1985年增加31.58%。有的干警在执行公务中光荣殉职。据不完全统计,自1983年8月至1986年底,法院干警因执行公务而牺牲的有5人,被打伤的有78人。少数违法乱纪的法院干警,分别受到政纪、党纪、国法处理。
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怀和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大多数法院的工作条件也程度不同地得到了改善。但是,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的力量与任务的矛盾十分尖锐。加强法院系统的各项建设,仍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的工作同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形势还不适应,还存在着不少缺点和问题:有些法院干部对宪法和法律、法规学的不好,不熟悉,有些案子办得质量不高;有的案件超过了审限;一些民事、经济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采用了简易程序;对有些纠纷的调解工作指导不力,致使有些调解结案的是非没有分清,责任没有分明,违背了合法、自愿的原则;有的判决和裁定没有得到执行;等等。这是需要认真改进的。我殷切地希望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希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批评我们的缺点,使我们的工作不断地得到改进,以适应日益繁重的任务。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