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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经济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提供司法保障
—唐德华副院长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在第三次
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摘要)
三年来经济审判工作成就巨大
1991年第二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把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保障,作为经济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严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共审结各类一审经济纠纷案件263.2万件,诉讼标的额达1787.6亿元,共执行各类经济案件973321件,执行标的额436亿元。通过对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节了经济关系,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了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各级人民法院还加强了对新类型案件的探索和指导;积极探索改革审判方式,制定了一些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的办案规程,建立、健全了一些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普遍加强了经济审判干部队伍建设,锻炼造就了整体素质较好、基本能够适应工作需要的审判队伍。
新形势下经济审判工作的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中央十四大以来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全面加强经济审判工作,规范经济审判秩序,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司法水平,充分发挥经济审判工作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第一,积极审理好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相关的案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联营、兼并中发生的案件时,既要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又要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实力。在审理组建公司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小型企业出售过程中发生的案件时,既要维护企业的稳定性和各方的合法权益,以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又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在审理破产案件时,既要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又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实际情况,与政府联系,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在审理涉及企业分立的案件时,既要严格执行法人制度,对分立依法给予保护,又要防止企业违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积极审理好与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案件,促进商品、金融和技术市场的建立、发育和完善。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市场秩序密切相关的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交易和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正当竞争,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制裁各种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依法制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审理新类型案件时,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地妥善处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对违法违章集资、拆借等融资活动和各种金融欺诈行为,除依法适用民事制裁措施外,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商标、专利、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促进技术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促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及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第三,积极审理好涉及农业、农村经济的案件,促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处理农村承包合同案件、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和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合同案件,以及在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生的机械出租、技术转让、产品加工和销售中的各种合同案件,以及各类人数众多的群体诉讼,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积极审理好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的经济纠纷案件,为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审理涉外案件,要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充分行使司法管辖权和解决好法律适用问题,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公正裁决,为我国对外开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审理涉港澳和涉台案件,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公正裁决,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海峡两岸经济贸易关系及交流、交往的健康发展,以有利于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实现。
严肃执法,确保经济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近年来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审判秩序混乱的现象和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做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下决心进行纠正,以确保经济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一,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坚持严肃执法,依法办案,保证公正裁决,这是为经济建设最良好、最有效的服务。我们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坚持统一法制和严肃执法,着眼于当今中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着眼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大局,对那些为了地方的局部利益而不顾全局,甚至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他人权益的错误行为,要坚决抵制。上级人民法院有责任坚决支持下级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独立进行审判。
第二,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办案。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坚持依法办案。除非诉和部分申诉、再审案件外,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由经济审判庭和人民法庭依法审理。
第三,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保证执法统一。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既是法律规定的职责,也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表现。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应当站在严肃执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切实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渠道畅通。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法院和个人,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抓住典型进行通报。上级人民法院对那些带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和重大、新型案件,更要重点加强指导,以推动经济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强化执行工作,努力解决执行难。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指导,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周密的部署、安排、督促和检查。对涉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法院之间要互通情况,相互配合,当地法院要积极协助外地法院搞好执行工作,对委托执行的案件要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办理,不得为保护本地利益或偏袒被执行人消极推脱、通风报信、设置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司法解释工作,积极协调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执行工作,个别大案可以上下结合共同执行。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改善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明年适当时机召开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执行问题。
第五,切实规范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活动。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是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发挥了“简便、直接、快速”的作用。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加强调解工作,加快办案速度,这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从这几年调解中心所发生的问题看,必须下决心切实加以规范。现在重申: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收案,不得突破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在调解过程中,不得采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不得采用罚款、拘留、拘传等民事制裁措施,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有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均应及时转入开庭审判程序。调解中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判决,并应按规定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这次会议精神和本院的实际情况,对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整和规范,调解中心活动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
对审判方式继续深化改革,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是推动经济审判工作在新时期上新水平的有效措施,对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和审判人员的素质,搞好廉政建设,树立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审判人员的公正形象,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各级人民法院都要继续认真抓好这项工作,使审判方式的改革继续深化。
改革审判方式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促进诉讼行为的规范化建设和司法水平的提高,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办案,因此,需要改革的是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不适应形势发展的习惯作法。审判方式的改革应当遵循法制、保护当事人诉权、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有利于审判人员严肃执法的原则。并要围绕开庭审理、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全面发挥庭审的功能和充分发挥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作用等关键环节进行探索总结
提高干部素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经济审判队伍
培养造就一大批政治坚定,既精通法律,又懂经济的经济审判干部,不断提高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这不仅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而且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培养造就一批专家型和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经济审判人员。应适当调整、充实经济审判工作力量,要注意吸收一些精通法律、经济和有某种专业特长的高层次人才,要注意保持经济审判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还要注意选拔和培养年轻干部,提倡干部上下交流,把真正优秀的、年富力强的干部大胆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