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管:最高人民法院
- 总编辑:邓修明 副总编辑:林文学 海伟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1
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锦城,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高生,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农民。1988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1年1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为拐卖儿童牟利,密谋偷盗被害人黄金花(殁年26岁)刚出生不足8个月的男婴黄某某,并商定如被发现就使用暴力抢走婴儿。后二人为此进行了踩点,并准备了撬门和行凶的匕首、啤酒瓶等物,黄高生通过潘荣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了买主。2008年9月2日3时许,黄高生骑摩托车载吕锦城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黄金花家屋外,由黄高生在屋外接应,吕锦城潜入黄金花和黄某某的卧室。黄金花和黄金花的奶奶戴术治(殁年75岁)发现后呼救。为制服被害人以抢走婴儿,吕锦城持匕首先后捅刺黄金花和戴术治,致黄金花失血性休克死亡,戴术治因右颈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并脑功能障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二被告人抢走男婴黄某某,将其以37000元卖出。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锦城与黄高生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吕锦城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持刀捅刺,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应数罪并罚。黄高生所犯拐卖儿童罪造成两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但没有与吕锦城共谋杀人,亦未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高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锦城死刑,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锦城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何聪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聪,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农民。
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何聪与项流先(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城区及六盘水市火车站等地先后偷盗、拐骗儿童12名,拐带至河南省滑县等地,通过杨绪梅、罗云凤、赵文彩(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贩卖给当地村民。具体事实如下:
2006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何聪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368医院附近,将正在玩耍的女童赵某(时年4岁)抱走,后何聪伙同项流先、杜小红(在逃)将赵某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5月左右,被告人何聪伙同项流先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附近,将一名2岁左右女童(未找到生父母,现由贵阳市儿童福利院收养)抱走。后其伙同项流先将该女童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罗云凤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菜场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彭某兵(时年7岁)拐骗到手。后其伙同项流先将彭某兵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毕山村路口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罗某帅(时年4岁)拐骗到手。后其伙同项流先将罗某帅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8月左右,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将1名2岁左右男童(未找到生父母,现由贵阳市儿童福利院收养)抱走。后其伙同项流先将该男童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罗云凤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8月某日,被告人何聪在六盘水市火车站将流浪儿童“易龙”(男,时年约10岁,现被贵阳市福利院收养)诱拐到贵阳市,由项流先将“易龙”带到河南省滑县,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9月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何聪伙同项流先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纸箱厂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刘某战(时年4岁)抱走,后由项流先将刘某战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罗云凤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何聪伙同项流先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杨某松(时年9岁)拐骗到手,后二人将杨某松带到河南省浚县,通过赵文彩联系,项流先将杨某松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何聪通过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大理石路附近,将正在家门口玩耍的男童陈某龙(时年6岁)拐骗到手后,由项流先将陈某龙带到河南省浚县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菜场附近,将正在玩耍的女童罗某榆(时年3岁)抱走,由项流先将罗某榆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6月8日11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麦杆冲路口附近,将正在家门口玩耍的男童杨某兵(时年5岁)拐骗到手。后由项流先将杨某兵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赵文彩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黔灵公园黔灵湖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王某(时年6岁)拐骗到手,准备将王某拐卖到河南省。同年7月22日,何聪伙同项流先拐带王某在贵州省凯里火车站被当场抓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聪伙同他人偷盗、拐骗儿童并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何聪与他人共谋拐卖儿童,直接偷盗、拐骗儿童2名,指使他人拐骗儿童10名并带至异地贩卖牟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聪在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内,拐卖儿童12名,其中幼儿7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何聪死刑。罪犯何聪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3
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中梅,女,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农民。
2007年10月至2009年年初,安廷早、谢长府、孟凡成、马印秀、孟令民、阚中琴(均已判刑)在山西省忻州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分别结伙拐卖13名儿童。被告人李中梅已生育两名女孩,得知安廷早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遂请求其帮忙购买男婴“收养”。2008年1月,经安廷早联系,李中梅随安廷早去山西省忻州市,收买被拐卖的男婴一名,李中梅向安廷早支付36000元。2008年10月,经李中梅介绍,王新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从安廷早、谢长府处收买一名被拐卖的男婴。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中梅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仍予以收买,并帮助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鉴于李中梅收买儿童系为了私自收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